关于“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实践中开发商为了逃避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并不采用“定金”的表述,而是表述为“认购”、“预订”、“订购”等等说法。
在以上情况下,若购房者支付了认购款,开发商违反约定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购房者是否可以主张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定金罚则,而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若关于所支付预付性质之款项并未采用“定金”表述,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者返还款项、赔偿损失,而不能按照定金罚则主张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