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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强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公司法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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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鲁强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1334人看过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具体来说,转为公司的股权,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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