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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你必须知道的一些事

发布者:黄卫健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43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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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你必须知道的一些事


文|黄卫健律师

离婚,孩子始终是受害者,没有了完整的家,必须离开父或母一方生活。可怜的孩子甚至不知道他的父母或母亲,利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来达到控制财产或者迫使对方放弃财产的目的。孩子估计也不知道,他的父亲或者母亲其实都不想要他,但是为了离婚,总有一方会妥协表示愿意抚养孩子,但是此后对孩子却不闻不问。为了争夺抚养权,孩子也经常面临着被“抢夺”的危险,因为很多人抱着孩子在谁那里谁争夺抚养权优势就更大的观点。也有人说,似乎法律总是对女人不公平,自己辛苦生下来的孩子,判给男方自己还要支付抚养费,这是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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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你的孩子具有怎样的关系?

1.对于自然血亲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对于父或母再婚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不能勉强,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可自然解除。但是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是没问题的。由继父或继母养大成人的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于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或继母晚年的生活费用应该继续承担。

3.对于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2

离婚后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什么?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实践中也有子女愿意随生活条件较差的一方生活的,法院也应当应尊重其意愿)

  4.10 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笔者认为民法总则调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后,应当相应改为8岁,对于未满10岁但明显有识别能力的孩子,实践中很多法院也会尽量听取他们的意见)


     总结: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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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权的归属有哪些具体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当然,父母双方轮流抚养也是可以的。


        那协商不成该如何解决呢?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但须注意的是,抚养义务人仍是父母,而非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4

孩子原先判给了对方,现在我还能要回来吗?

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一个完整的家庭,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离婚对子女的伤害,远远超过父母的想象。离婚家庭的孩子,可能会出现焦虑、愤怒、学业退步、自我形象低落的情况。有些孩子在长大后, 可能会在学业上或工作上表现不好,甚至自卑,充满埋怨。但离婚是父母的权利,他们有权去追寻自己的真爱,只是希望孩子不要成为他们的牺牲品,即使离婚了,也不要吝啬对孩子的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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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黄卫健  江苏锦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tel:1825273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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