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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小宇航和南京女学生事件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发布者:黄卫健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1日|分类:求学教育 |792人看过


         文|黄卫健律师

此前,深圳市福田区5岁男童小宇航在京基御景华城小区被高空坠窗砸中,男童最终因伤势过重去世。19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一女学生被高空抛物砸伤,伤势严重,已被急救车送往医院。这两起案件间隔时间不长,也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前些年轰动全国的典型案例如“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深圳玻璃案”,因案发时《侵权责任法》尚未颁布,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2009 12 26 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的责任进行了界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一、本条规定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比如业主故意抛出的苹果、烟灰缸、菜板,或者建筑物上脱落的墙砖、窗户以及摆放在窗户上的物品等。

第二、发生的场合一定是在高空建筑物而并非天桥、舞台、影剧院等有可能发生人员抛物的地方。

第三、必须可能存在侵权人且无法查清具体的侵权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条。建筑物的使用人必须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使用人处于一楼,或者案发时间并不在家中等,才能免于责任,此为举证责任倒置。

第四、各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并非赔偿责任,作为大多数是“被冤枉”的业主来说也更容易接受。

很多业主可能会觉得很不公平,明明不是自己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从被害人健康权、生命权与业主财产权的价值位阶来看,在不能查明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适当牺牲业主的财产权来救济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是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其也有利于激发广大业主的热情积极提供线索找出真正的侵权人以及免遭无故飞来的补偿责任。

但这个规定也无疑增加了小区业主内心的不满与慌乱,因为指不定哪天就有可能承担补偿责任,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无法运用法律最初的预测功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行为是否要产生法律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真正的侵权人也会钻法律的空子,以隐瞒自己侵权行为。在诉讼、执行过程中由于人数众多,受害人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法条可能并不那么完美,但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做到不高空抛物,定期的检查窗户设施,不在窗台随意摆放物品,让这个“不完美”的法条永远的睡去岂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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