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诉争房屋系赵x去世后,由王x所购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赵x与王x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应属王x的个人财产。根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购买诉争房屋时折算了赵x的工龄,从而获得了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应属赵x个人的财产性利益,但该财产性利益不具有物权的属性,也不能改变诉争房屋的物权。故此,王xx作为诉争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有权将诉争房屋赠与他人,二原告以王xx、被告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处分诉争房屋为由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王xx与赵x于2017年5月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2.判令恢复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将该房屋登记至王xx名下。
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赵x、母亲王xx共育有子女四人,即赵x1、赵x2、赵x3、赵x4。被告为赵x3的女儿。
2016年2月11日,赵x去世。同年9月16日,王xx依国家有关政策使用自己的15年工龄及其去世丈夫的37年工龄折抵购房款,购买了诉争房屋,并登记在自身名下。
2018年6月22日,王xx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协议中认为诉争房屋为王xx个人财产,并约定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赠与被告,被告自愿接受该赠与。原告认为诉争房屋中以赵x37年工龄折算而得的房产份额应按照赵x的遗产予以继承,因此诉争房屋并非如《赠与协议》所述为王xx的个人财产,王xx处分诉争房屋亦未经过全体继承人的同意。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王xx将诉争房屋赠与被告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取决于赵x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在赵x去世后由王xx取得,并登记在王xx名下,因当时赵x已经去世,那么该房屋产权并非赵x和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就是说,该房屋并不属于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王xx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其将房屋赠与被告的行为,为有权处分,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无效的情形。
【法院审理查明】
王xx与赵x系夫妻关系,其二人育有四子女,即赵x1、张x2、赵x3、赵x4。被告系赵x3之女。赵x于2016年2月9日去世,王xx于2018年3月9日去世。
2016年9月16日,王xx作为买方与北京xx住宅区集资统建筹建处作为卖方签订《公有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王xx购买诉争房屋。2017年3月,诉争房屋登记为王xx所有。
2017年5月21日,王xx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约定王xx自愿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赠与被告,被告表示自愿接受该赠与。当日,诉争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诉讼中,法院自北京xx住宅区集资统建筹建处调取了诉争房屋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记载购买诉争房屋使用了“男方”37年工龄,使用了“女方”15年工龄。各方均认可该“男方”系赵xx,“女方”系王xx。
被告表示其于2017年5月12日办理了诉争房屋过户的税费。
被告表示王xx购买诉争房屋的房款由被告出资,王xx将该房屋赠与被告具有合理性,就此提交其向相关人员支付房款43311元的支付凭证及房款收据为证。原告表示不清楚房款的支付情况。
原告表示购买诉争房屋时使用了赵x37年的工龄,其中赵x的财产部分属于赵x的遗产,应归全体继承人所有,王xx、被告未经全部继承人同意处分诉争房屋,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改房王辉律师解析】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认为,诉争房屋系赵x去世后,由王x所购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赵x与王x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应属王x的个人财产。根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购买诉争房屋时折算了赵x的工龄,从而获得了政策性福利,该政策性福利应属赵x个人的财产性利益,但该财产性利益不具有物权的属性,也不能改变诉争房屋的物权。故此,王xx作为诉争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有权将诉争房屋赠与他人,二原告以王xx、被告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处分诉争房屋为由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