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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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律师:父母使用自己承租公房帮助子女换得的房改房,房改房有父母的产权份额么?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2次举报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王辉律师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根据已查明情况,涉案房屋原系王x1承租的单位自管公房,经过房改后登记为王x1所有。虽然1997年原告王x1向公房管理单位xx公司交回了其承租的xx1号房屋,但彼时王x1亦仅取得涉案房屋的承租权。二原告称王x1承诺涉案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二归二原告所有,但王x1作为公房承租人并无权决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后在房改过程中,廉某军取得该房屋产权时不但交纳了房改购房房价款,还折算了夫妻工龄。因此,不能以原告向公房管理单位交回xx1号房屋的行为认定二原告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同时,二原告称曾与王x1约定涉案房屋由其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王x、李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两原告享有位于北京市xx区xx室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王x1、王x2。被告系王x1之女。位于北京市xxx区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王x1名下,王x1与前配偶离异时约定涉案房屋归王x1所有。2019年1月23日,王x1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系王x1原工作单位北京xx有限公司分配(以下简称xx公司)给职工的房改房,根据当时的政策,王x1必须交回一套两居室才能享有涉案房屋三居室的购房资格,由于王x1并无其他住房可交回,并承诺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产权归二原告所有,妹妹王x2有权居住,二原告才将承租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1号房屋(以下简称xx1房屋)两居室代王x1交回。后王x1取得涉案房屋购房资格,并补交了购房款,获得产权。现王x1去世,二原告认为鉴于涉案房屋的取得情况,该房屋不应作为王x1遗产进行继承,其中的三分之二产权应归二原告享有,剩余的产权份额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故提起本案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首先,二原告向xx公司交出的xx1房屋系承租公房,而非产权房,1997年王x1取得涉案房屋并非以房换房的性质,而是单位根据王x1的工龄、职工资格等才分配给王x1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分房之初也是承租公房性质,并非产权。2000年进行房改售房,王x1补交涉案房屋购房款后才取得产权,补交费用为房屋整体,而非一居室的差价,所以从涉案房屋取得过程,无法认定二原告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该房屋全部产权均应属于王x1。其次,王x1从未承诺涉案房屋取得产权后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归二原告所有,事实上涉案房屋原为承租权,王x1也不可能作出产权分割的承诺。最后从家庭内部公平角度,二原告虽然提供了xx1号承租公房交给xx公司,但同时王x1名下的一套位于北京市xx区xx2号房屋(以下简称xx2房屋)也赠与给了二原告,现在二原告仍在居住使用。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王x1、王x2。被告系王x1之女。2017年,王x1与赵x离婚,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归王x1所有。2019年1月23日,王x1因病去世。

根据调取的档案记录显示:1993年6月1日起,原告承租xx1号房屋。1997年5月16日,北京市xx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介绍信,介绍原告至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办理xx1号房屋事宜,介绍信记载xx1号房屋由原告居住,根据协商xx公司涉案房屋调换给xx居住,原告原住xx1号房屋调给该单位职工李某三口居住。廉洪章向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提交《换房申请书》,载明其自愿将承租的xx1号房屋(两居室)交给xx公司进行调房,单位安置本人涉案房屋(三居室)单位产权宿舍房居住,如今后发生纠纷责任自负。1997年5月17日,原告自xx1号房屋退租。同日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xx办理xx1号房屋准住证。1997年5月14日,王x1承租涉案房屋。1998年9月19日,王x1与xx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书》。1999年,xx公司开始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公有住宅楼房进行房改。2000年1月15日,王x1与xx公司订立《购房付款协议书》,确认需要补交全部房价款85119元。后王x1交纳了上述款项。2003年xx公司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王x1名下。根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显示,涉案房屋折算男女双方工龄共计14年。另查,现xx1号房屋已经登记在案外人xx名下。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改继承王辉律师解析】

王辉律师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根据已查明情况,涉案房屋原系王x1承租的单位自管公房,经过房改后登记为王x1所有。虽然1997年原告王x1向公房管理单位xx公司交回了其承租的xx1号房屋,但彼时王x1亦仅取得涉案房屋的承租权。二原告称王x1承诺涉案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二归二原告所有,但王x1作为公房承租人并无权决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后在房改过程中,廉某军取得该房屋产权时不但交纳了房改购房房价款,还折算了夫妻工龄。因此,不能以原告向公房管理单位交回xx1号房屋的行为认定二原告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同时,二原告称曾与王x1约定涉案房屋由其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