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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案——医院诊疗有误,导致手部功能丧失较多,构成终身残疾

发布者:于源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0日 7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张三

本律师为患者张三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

医方:山东A公司

患方陈述:

诊疗经过及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

患者2021年7月1日23点许在家跌倒致右手骨折,随即至A医院骨科急诊就诊,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基底部骨折、手指挫伤,随即进行手术。

2021年7月2日凌晨4点左右骨科副主任吴X手术完成,主治医生为刘X负责术后查房换药。

2021年7月2日早晨8点主治医生查房时简单询问术后情况后离开,并未告知7月2日至4日休班,7月3日当天未有值班医生进行查房。

2021年7月2日至4日早晨,患者多次向护士反映因右手肿胀弹力绷带勒的异常疼痛,护士说是正常现象,只将手腕处绷带剪开,其余未进行处理,此时手腕处已因绷带过紧出现血痂。

2021年7月4日早7点左右患者因忍受不胀痛感向护士询间并拨打了主治医师刘X的电话,随即刘X安排另一个医生拆开弹力绷带进行换药,此时右手拇指下方皮肤已出现发黑坏死现象,随后吴X与刘X赶到病房,观察后诊断为皮肤坏死,需要进行移植,未正面回答相关责任问题,然后骨科严X主任检查后给与观察的治疗方案,直至2021年7月7日出院也未提及皮肤坏死的治疗措施。

2021年7月18日拆线时,刘X说手部肿胀麻木属于正常现象,不需要处理。期间患者多次向医院法务沟通,2021年 7月23日医院法务安排复查,复查后吴X副主任也并未做出针对性处理方案,后期医院法务一直在推卸责任,并未正面作出答复,期间手部一直处于肿胀状态,约一个月左右消肿.消肿后,患者发现右手虎口张不开,右手畸形,虎口及周围肌肉萎缩,且大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麻木严重,随后患者先后于2021年8月15日至潍坊D医院,2021年9月13日至潍坊市E医院,2021年9月24日至潍坊市B医院与潍城C医院,10月25日至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分别就诊,诊断结果均为右手畸形、虎口肌肉挛缩,正中神经严重损伤。

2021年10月27日患者和父母去A骨科进行交涉,当时院方承诺一周之内请济南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丁X医生进行会诊并手术,截止2021年11月17日,已过去三周,期间患者多次打电话询问,骨科主任严X却一直推诿。在与院方不断交涉下,患者于2021年11月19日办理住院,并于2021年11月20日下午进行手术,手术期间虎口处克氏针支撑,术后8天出院(2021年12月28日下午出院),恢复期间右手乏力,大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麻木严重,虎口肿胀伸不开,无法对指,无明显效果。2021年12月3日拆线,2021年12月12日拆克氏针,消肿后,右手虎口肌肉僵硬无力,无法正常活动,麻木症状未减轻。

现在患者右手恢复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虎口肌肉僵硬萎缩,虎口张开程度为原50%,食指关节异常肿大,无名指、中指、食指较原先(未受伤前)灵活程度低,大拇指无法正常活动,无法对指,无名指、中指、食指、大拇指仍存在麻木,握拳关节异响,也存在活动受限情况。

患者在治疗期间,主治医师与护士存在疏忽大意,对患者手部护理不当,导致右手拇指根部部分肌肉与神经缺血性坏死,手掌活动严重受限,手部功能丧失较多,构成了终身性的残疾。

诉求

1、伤残赔偿金18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标准进行分级评定。

2、误工费39000元,依据误工期6个月,月平均工资6500元。

3、护理费15000元,依据护理期3个月,月平均工资5000元.

4、营养费3000元,依据营养期60日,每日50元标准。

5、伙食补助费750元,住院15天,每日50元标准。

6、交通费2000元,依据日常医疗日常交通实际。

7、后期康复治疗费用40000元,依据后续治疗,现酌定。

8、精神损失费10000元。对精神造成严重伤害。

总的诉求金额为289750元。

院方答辩:

张三。2021年7月1日因“外伤致右掌部疼痛、肿胀、活动受限30分钟”急诊入院,结合影像检查,诊断为:右手第4掌骨骨折、第5掌指关节脱位。

2021年7月2日03:05由吴X副主任医师、刘X主治医师在臂丛阻滞麻醉下行“第4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为预防出血及掌指关节脱位,行弹力绷带包扎治疗。2021年7月4日换药时,发现大鱼际部皮肤出现2x2cm缺血表现,皮肤局部发黑,给予消肿、活血化瘀治疗,7月7日患者出院。出院一月后经吴X副主任复查,手指活动正常,缺血处结痂基本脱落,第二个月复查,见右手虎口变小,右手拇指内收屈曲,食指近、远节指关节明显过伸,中指、无名指近、远节指关节轻度过伸,指间关节主动屈曲正常,掌指关节屈曲位畸形,指端血运正常,各手指触觉正常,嘱其进行功能锻炼。

2021年12月20日在臂丛阻滞麻醉下行内固定取出+手部肌腱、神经松解术,术后虎口部给予克氏针内固定,每日给予扩大虎口及对指功能、掌指关节屈伸等练习,功能手部功能有所提升,但仍表现为握力减弱,并指肌力减弱,拇指对指不能完成,骨间肌及大小鱼际肌稍有萎缩,考虑正中神经损伤、功能不全。病人目前病情稳定,可考虑行正中神经探查术,但手术效果不能预期,嘱其继续行手部功能锻炼,如手指内收、对掌功能练习等,增加肌力和精细动作的完成,目前仍处于恢复期。

2、伤残赔偿金:伤残评定为八级伤残,伤残赔偿金为47066元*20年*伤残等级系数30%=282396元。

3、误工费:误工期评定为自2021年7月2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计算天数471天,张三提供汇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用工证明,任职设备技术员。未能提供工资证明,患方请求按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张三从事的是制造业,参照山东省21年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为83162元/年/365天=227.84元,227.84元*471天=107312.64元。

4、护理费:128.9元*60天=7734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15天=1500元。

6、营养费:50元*60天=3000元。

7、交通费:入出院次数4次。

1、50元*4+10元*15天=350元;

②、齐鲁医院诊疗费258元;

③、鉴定交通费370元;

交通费合计:978元。

1-7项合计:41693731元,416937.31元*70%=291856.12

元。

8、鉴定费:12610元,医方承担70%=8827 元、患方承担30%=3783元,6305-3783=2522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不计原因力)。

10、患方已付邮寄费50元。

合计:291856.12元+2522元+30000元+50元=32442812元。

本次医疗纠纷医方赔偿患方共计324428.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最高E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医方赔偿患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邮寄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实际赔付E币32442812元(大写:叁拾贰万肆仟肆佰贰拾捌圆壹角贰分),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互不追究。支付赔偿时间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于源律师,联系电话13356750506,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与金庸先生为校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8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