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纪孙志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5日 7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2018年8月,原、被告协商合伙经营美容美发,原告先后转给被告75000元,后由于各种原因,经双方协商后原告退出,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投资款,但被告在退还1万元后,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余下65000元,2019年9月5日,被告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在2020年1月24日前退还原告65000元,但一直未退还。
二、律师意见: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合伙开办美容美发店,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双方建立了个人合伙关系。其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提出退伙,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并转账退还1万元,应视为双方合伙关系经协商后终止,并对原告退伙相关事宜进行了新的约定,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诺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剩余投资款65000元。关于原告所诉的利息,因被告未按《承诺书》约定期限退还投资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