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纪孙志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5日 8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武汉某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约定武汉某公司租赁被告所有的位于武昌区和平街三角路村沙湖.金港苑6栋1单XX幼儿园用于经营幼儿园,租赁期为200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13.8万元。《协议书》签订后,武汉某公司投入300多万元对该毛坯房进行装修并购买设施、设备,于2007年1月对外招生,外称“武汉市某某某幼儿园”。每年武汉某公司均投入资金对所租赁场所装修、维修。一直以认真履行合同,按时交纳租金,并一直为办理“金港幼儿园”相关证照努力,但由于租赁场所房屋的消防问题导致证照的搁浅。看到原告经营逐步走上正轨,被告为了达到自行经营幼儿园的目的,从2017年4月6日开始,被告以各种身份、各种理由向武汉某公司发函,利用各种手段干扰幼儿园的经营,要求解除合同。2017年9月被告强行将租赁场所上锁,幼儿园被强行关闭。武汉某公司的投资被被告非法占有,导致损失逾200万元。另武汉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注销,二原告系天才骄子公司原股东。
二、律师意见:根据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两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012年武汉某公司注销以后,武汉某公司与被告间的合同义务都是由其股东在履行,因此原告作为武汉某公司与被告间合同债权债务的继受人以及实际履行人,享有合同的权利,也应履行合同义务。武汉某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幼儿园办学许可手续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评价,是否具有合法的幼儿园办学许可手续,不是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和合同约定要件,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以武汉某公司注销后,不再具备双方合同的履约主体资格,单方解除和天才骄子公司之间的合同,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对其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