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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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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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沈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天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列原告梁XX诉被告沈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至2019年2月2日657.86元,与本金合计100657.8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26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从2018年10月起到2019年2月为五次还款周期,每月还款20000元。原告按照约定于2018年9月7日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本人的账户(沈XX,XX银行621XXXX6121XXXXX)支付了1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作一次还款。经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催告,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仍欠100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计至2019年2月2日为657.86元)。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和举证、质证意见。
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转款凭证、催款微信聊天截图、催款电子邮件等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主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被告未按约偿还上述款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2月2日为657.86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XX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657.86元(该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暂计至2019年2月2日为657.86元,并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7元,由被告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XXnbsp;方 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陈XX(兼)

徐天洛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是一位专注于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以及继承法律问题的资深法律专家。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