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我方委托人向债务人提供一个亿的借款,后债务人资产状况恶化,无法清偿我方委托人全部的债务。本案被告一作为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债务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在我方委托人起诉债务人期间,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给其妻子被告二,损害了作为债权人的我方委托人的利益,故引发本诉。
2、本案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满足四个构成要件: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其二是债务人存在损害债权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向妻子无偿转让房产即是一种法定情形),其三是债务人的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其四是应当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我方委托人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超过了除斥期间)。
当事人在2014年即查询过案涉房产的信息,2019年才起诉,对方抗辩我方委托人已超过除斥期间,我们团队经过研究提出只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而未进行土地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即除斥期间尚未开始计算的策略,最终取得胜诉。
3、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行使法律救济,因为法律规定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一旦有纠纷,建议及时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
徐天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