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梁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家事律师
A女和B男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毕业后同居共同生活,201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9年6月18日离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2016年4月15日,B男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签署武汉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作为婚房,因武汉限购政策原因,案涉房屋购房合同以男方一人名义签订。案涉房屋首付款系双方用毕业后共同积蓄加上亲朋好友借款支付。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前一天A女给B男父亲汇款3万用于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4月16日,B男支付案涉房屋部分首付款127712元。2016年4月25日,双方一起交完首付款,8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婚后房产证书登记状态为男方一人所有。
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致使矛盾不断并分居生活。现A女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一人一半。
A女诉称:案涉房屋是双方为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婚房,婚后共同还贷,虽登记男方一人,但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
B男辩称:案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产权登记一人名下,是婚前个人财产。
案涉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现涉案房屋登记在B男名下且以B男名义申请的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故涉案房屋归B男所有较为适宜,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由B男偿还,B男对A女进行补偿。
在此,梁勤律师提示您:
188人看过妻子半年内游戏充值15.8万元 法院:补偿丈
111人看过全国人大代表胡炳樑—— 以司法之力服务科技强
123人看过最高法副院长: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知识产
204人看过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婚姻
192人看过夫妻离婚能分割财产保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