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党悦)4月25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对被告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也是山海关法院自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一案。区检察院、区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受邀旁听庭审。
原告系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为案涉商标注册人。本案被告某科技开发公司曾因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2020年11月被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仍然继续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商品,并将销售渠道由线下扩大到线上网络平台。原告发现后,向山海关法院提起诉讼。
山海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开发公司生产、销售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生产销售并承担赔偿责任。其作为案涉商品的生产商,生产的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多个省份地市,数量较大,且在被判决停止侵权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已构成重复侵权,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酌定以前案判决赔偿数额6万元为计算基数,确定由某科技开发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
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裁判,为今后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明确了山海关法院在保护驰名商标、打击侵权行为上的决心和力度。今后,山海关法院将继续践行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全力护航企业发展。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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