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看似聪明,从事“无本赚高利”的转贷生意,虽能获得一时的收益,但也有更大可能血本无归,甚至身陷违法犯罪境地。
“从银行贷款100万元,转手借给他人获利20余万元”“年利率6%从银行贷款,四倍LPR转贷他人”……层出不穷、充满诱惑的高利转贷广告,是信贷市场上的常见情况。一些人甚至认为自己找到了“财富密码”,为赚取利差疯狂高利转贷,肆无忌惮用银行的钱“生钱”,“空手套白狼”牟取暴利,实际上极有可能滑入犯罪的深渊。
所谓高利转贷,是指信贷资金不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而是转贷给他人获取利差,不仅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由于高额利差极具诱惑、出借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违法成本不高、银行风险控制不到位等多种因素,近年来高利转贷案件频发,增加了融资成本,偏离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管控等政策导向,影响国家对资金监管的准确性,导致一些地区金融秩序遭到破坏,亟须引起重视。
行为人看似聪明,从事“无本赚高利”的转贷生意,虽能获得一时的收益,但也有更大可能血本无归,甚至身陷违法犯罪境地。具体而言,高利转贷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是转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二是被追究刑责。出借人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历来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事实上,高利转贷的风险和隐患早已引起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司法解释和通知对高利转贷行为进行防范和规制。例如,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列举,规定高利转贷无效。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要求依法否定国有企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且在司法审判领域中正式提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完善外,打击防范高利转贷行为还需多管齐下、多方发力。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人民法院可以联合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报刊、网络媒体等,线上线下大力宣传高利转贷相关法律法规,告知高利转贷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引导民众合法使用贷款。
二是加强裁判指引。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出台统一司法解释,对高利转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裁判标准作出规定,或者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引导人们远离高利转贷,切勿以身试法。
三是加强惩戒力度。适当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让高利转贷者无利可图,对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严格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也是治理高利转贷的必要之举。只有切实改变中小企业和自然人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完善风控机制,增强金融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贷前审核、贷中监控、贷后追踪,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审查和落实,才能从源头上杜绝和避免高利转贷行为的发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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