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中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认定
曾华华律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专利法》第71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修改的专利法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为“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次修改对于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但是新修改的专利法没有进一步详细规定什么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以及达到何种程度称为“情节严重”,这需要在专利法实施细则或者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根据实际案件情形决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做出了专利权侵权裁决决定或司法调解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做出了行政调处决定,或者仲裁机构做出了仲裁决定书,或者专利权人在向涉嫌侵权人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附以相应担保措施后,侵权人继续进行专利侵权行为的,则可以被认定为“故意侵权”。如果专利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者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则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专利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也应当以专利权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在专利权人没有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申请情况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干涉当事人的选择自动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可以避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
需注意的是,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仍然应当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综合加以判断,只有侵权行为达到“恶意”程度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才能真正发挥“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否则极易导致惩罚性赔偿的滥用。由于专利权客体涉及发明创造,其权利边界以及侵权行为的边界都具有一定模糊性,因而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过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则可能造成寒蝉效应,最终影响技术创新,因此专利案件中损害赔偿仍应当以填平为主、以惩罚为辅,通过加强精细化计算,尽量补足权利人的损失,同样可以达到严格专利权保护的目的。
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即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故意,应明确知道或者具体知道侵权的可能性;情节严重,指侵权行为的恶性因素,包括应受到谴责、严重损害后果等。比如,侵权恶意明显、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等实际情况,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先计算侵权人获利额或导致权利人损失额的基础上,确定与侵权主观恶意、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倍数惩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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