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许某某,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193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代理人:许某某,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电总局员工,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申请人许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许某某称,被申请人许某某现年91岁,与申请人许某某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与配偶常某某(已殁)共育有四名子女,长子许某某、次子许某某、三子许某某均已去世,现被申请人唯一的近亲属只有四子许某某。被申请人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年住院,经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已失语长达16年,现被申请人神智不明、无法明确表达、生活不能自理。现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宣告被申请人许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指定申请人许某某为许某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许某某,男,193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许某某与申请人许某某为父子关系,代理人许某某系许某某孙子、许某某长子。许某某于2018年12月23日、2019年11月25日、20202年9月30日分别到黑龙江省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血管后遗症。经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申请人许某某1、目前为持续植物生存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原指定监护人。拟指定监护人为许某某。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司法鉴定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拟指定监护人许某某为其儿子,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并一直照顾许某某日常生活。由许某某担任其监护人于情有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许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许某某为许某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