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是指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抚养能力丧失或者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长成的情形,另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这类纠纷在实践中是很常见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双方的生活变化和孩子的不断成长都有可能使得原来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出现不利于抚养孩子的因素,这时候就会有纠纷产生。那么法院在判决这类案件时,所主要考量的依据有哪些呢?让我们跟随律师代理的成先生与何小姐的案件,来一看究竟。
案情介绍:
成先生与何小姐于2008年7月相识,2009年在西安登记结婚,2010年育有一女小橙子(化名)。在孩子成长过程里,因夫妻感情破裂,成先生与何小姐遗憾决定离婚,并于2020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橙子由成先生抚养,何小姐不支付抚养费”,之后二人于西安某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双方离婚后,小橙子如约和成先生共同生活。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为女孩的小橙子生理、心理上的许多问题,都不愿意与成先生沟通。再加上成先生在外地工作,没有充足的时间、经历照顾、陪伴孩子,小橙子大部分时间更愿意同母亲何小姐呆在一起,久而久之,何小姐就产生了想要变更抚养权的想法。双方在经过协商无果后,何小姐将何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小橙子的抚养关系。
何小姐的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女小橙子由何小姐抚养;
2、成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审理中,成先生辩称:
1、就小橙子的抚养问题,自己和何小姐在离婚时已经有明确约定,双方是经过全面考量后做出的决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契约精神,履行协议内容。
2、何小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成先生不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的情形,何小姐要求变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孩子目前已经形成了稳定、持续的、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贸然变更抚养关系,将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本案争议焦点:
小橙子的抚养权究竟应不应该变更?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律师提出自己的意见: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常见问题,法院在审理这类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新的民法典出台后,法院在判决时也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已年满八周岁的孩子,会主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如果孩子没有满八周岁,那么法院在裁判时,也会多考虑哪一方同孩子感情更加深厚,比如与孩子的共同生活时间更长;与孩子沟通交流更多;生活环境、条件更适合孩子成长等因素。
在本案中,小橙子作为女孩,和母亲何小姐有天然的亲密关系。在平时生活中,也是何小姐陪同小橙子的时间更长一些,相比于在外地工作,无法很好平衡工作和家庭的成先生来说,由母亲照料日益长大的小橙子无疑更合适一些。从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原则来说,何小姐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小橙子经法院问询,已经向法院表达了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思表示。因此虽然何小姐和成先生已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过约定,且成先生为此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利,但是法院在进行审判时,依旧以征求子女意见原则为主。
案件结果:
在本案中,因小橙子已经年满11周岁,且自己表达了想要和母亲共同生活的愿望,法院最终尊重孩子本人意愿,根据成先生的财产收入,最终判决:
1、小橙子由母亲何小姐直接抚养;
2、成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橙子年满18周岁为止。
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