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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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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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擅自转移的继承人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发布者:丁超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2899人看过

基本案情

闫女士、闫先生系被继承人闫老先生、李女士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均已去世生前留有位于兴平市某区A房产一套银行存款52万余元二者均未立遗嘱

在被继承人生前闫女士对父母亲精心照料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按照民法典应由闫女士、闫先生法定继承闫先生李女士去世后、闫老先生去世前一个月擅自转移被继承人存款43万余元并拒绝与闫女士协商继承事项,闫女士无奈寻找律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闫老先生、李女士名下兴平市某区A房屋一套银行存款52万余元

在一审法庭审理过程中,闫先生辩称其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同样尽到了赡养义务支付了被继承人的医药费和料理后事的费用其没有转移被继承人的存款支取银行账户内的钱款是为了支付被继承人的医疗费用因此不同意分割闫女士所诉的银行存款52万余元

闫女士对于闫先生面不改色的狡辩格外心痛她考虑到姐弟亲情曾多次寻找中间人就遗产继承问题与闫先生协商但闫先生仗着自己也是律师的身份对闫女士的请求百般推诿闫女士极度失望之下请求律师一定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所有涉案财产依法分割

律师同意了闫女士的意见就本案所有的法律关系作出分析向法庭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并受到了法庭的赞同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位于兴平市兴平市某区A房屋由闫女士、闫先生各半继承

现在被继承人闫老先生名下存款8千余元闫女士、闫先生各半继承

闫先生支取的两被继承人存款作为遗产的数额为32万余元由其给付闫女士一半16万余元

虽然一审法院认可了律师就本案法律关系的观点但是最终认可的遗产数额明显低于实际遗产数额并扣除了被继承人住院期间的花费为了更好的照顾到闫女士的利益律师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后果断拟好上诉状进行上诉同时,闫先生也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予认可同时提起了上诉

 

办案实纪

本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困难首先是本案被告闫先生本身具有律师身份对于如何规避责任和如何保留证据有很清晰的认知再有就是本案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流水众多并且财产的转移是在被继承人生前要证明该财产是由闫先生支取难度较大为此律师多次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和证人出庭终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撑本案的诉争焦点

代理过程中律师认为

一、闫女士、闫先生均系被继承人亲生子女属于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闫女士、闫先生作为子女均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二、被继承人生前所有合法遗产应该由闫女士、闫先生依法继承分割位于兴平市某区A房产一套属于被继承人夫妇夫妻共同财产是其生前遗留的合法遗产应有闫女士、闫先生予以分割被继承人李女士去世后账户存款共计50万余元,闫老先生留有存款一万余元均应依法予以分割

三、对涉案遗产应当给闫女士多分

闫女士及丈夫张先生在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对父母亲精心照料在日常生活中对父母亲关心照顾闫先生在父亲闫老先生住院期间对于父亲近乎遗弃的态度受到了亲戚们强烈谴责让父亲伤心难过无奈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对于涉案遗产应当给闫女士适当多分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工作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一审法院最终经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作为遗产有1、位于兴平市某区A房产一套2、闫先生取走闫老先生补发工资3千余元现在闫老先生名下中国银行存款8千余元3、闫先生取走被继承人三个银行可作为遗产的存款共计36万余元为父母看病费用共计3万余元费用扣除后闫先生支取存款作为遗产的余额为32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位于兴平市兴平市某区A房屋由闫女士、闫先生各半继承

现在被继承人闫老先生名下存款8千余元闫女士、闫先生各半继承

闫先生支取的两被继承人存款作为遗产的数额为32万余元由其给付闫女士一半16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闫女士、闫先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闫女士的上诉请求改判各半继承涉案房屋为闫先生给付闫女士该房屋折价款25万元并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存款52万余元

闫女士认为1、被继承人去世后,闫先生未征得自己同意擅自通过银行柜台即ATM取款等方式在被继承人夫妇各个银行账户上取款共计50余万元剩余八千余元根据调查令结果显示被继承人中国银行账户柜台取款28万元均是闫先生亲笔签名取出按照逻辑推理21万余元ATM取款也是闫先生取出被继承人去世时其名下遗产分别为49万余元1万余元原审认定遗产数额明显低于实际遗产数额,闫先生在保管遗产的过程中私自转移隐匿遗产依法应减少闫先生应得的遗产份额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遗产存款为36万余元之后又扣除了被继承人住院期间花费最终认定遗产为32万余元于法无据不应从遗产中扣除

闫先生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闫女士闫先生支付父母的医疗费及持有相关票据的事实无异义一审认定闫先生在父亲住院期间从母亲名下取款4万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闫先生父亲在住院期间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父母后事的费用也都是闫先生指出应当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再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在经历了长达一年的诉讼过程后终于宣告结束但是律师却依旧放不下这个案子从她的内心而言她依旧觉得该判决对闫女士稍显不公

 

律师分析

针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继承人遗产应当自被继承人去世时计算两被继承人去世时银行存款共计52万余元依法应全部属于遗产

被继承人李女士于20172月去世其名下各个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0万余元系被继承人李女士的合法遗产其次被继承人闫老先生于20185月去世现有证据查明其名下尚有1万余元存款系被继承人闫老先生的合法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计算遗产数额时应以被继承人去世时间为确定遗产数额的时间以上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共计52万余元本案中法院仅以闫先生支取的36万元认定为遗产数额明显低于实际遗产数额与事实是有悖的

本案法院对与涉案房屋的判决含混不清不利于平非息讼应当由人民法院评估价值后闫先生闫女士支付房屋价值一半折价款

本案法院关于上述房屋的判决仅以“位于兴平市某区A房屋由闫女士、闫先生各半继承”进行判决一审开庭前李律师曾多次向法庭提交房屋评估申请书一审法院均予以拒绝认为执行阶段才可以对房屋进行评估因此对于涉案房屋仅进行了份额的分割浪费了司法资源没有真正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律师认为为了方便房屋处理并一次性解决双方争议应当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由闫先生向闫女士支付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半

二、本案法院在错误认定遗产存款数额仅有36万余元之后又扣除被继承人李女士生前住院花费2万余元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

继承开始后遗产数额已固定的情况下应当就当前留存遗产进行分割被继承人李女士生前住院期间的花费2万余元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前与遗产无关不应将被继承人来李女士住院期间的花费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从遗产中扣除应当纠正

三、闫先生在保管遗产的过程中私自转移隐匿遗产违背继承人的义务和善良风俗应当在分割遗产时减少其应分得的遗产份额

自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闫先生多次私自取款转移隐匿遗产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极大的困难关于其转移隐匿遗产的事实有银行取款记录为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本案法院在经查明闫先生存在转移隐匿遗产的情况下应在分割遗产时对其酌情减少继承的份额

综上所述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依旧存在某些问题但二审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闫女士也已经接受了该案的结果现该案现已执行完毕闫女士依旧很感激律师的辛苦付出最终为她挽回了相应的财产利益

 

本案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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