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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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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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予出庭的离婚案件依旧能得到支持

发布者:丁超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364人看过

基本案情

邱女士与孙先生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年龄相差较大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很是薄弱婚后邱女士发现孙先生在自身职业等问题上都有隐瞒和撒谎行为孙先生常年不在家居住电话经常关机且不告诉自己他在外面的居住地址从不履行对家庭的责任夫妻感情破裂加剧为解除二人夫妻关系邱女士无奈找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恳请律师的帮助能够让邱女士从痛苦的婚姻生活中解脱出来

邱女士在寻找律师之前已经在法院起诉过两次离婚两次诉讼孙先生都并未出庭法院全部经公告送达后审结案件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均予以驳回邱女士的诉讼请求邱女士为离婚已经花费了两年的时光却一直得不到应得的结果因此感到万分委屈在律师的安抚和支持下她鼓起勇气开始了第三次的离婚诉讼请求1、判决邱女士和孙先生离婚2、婚生子小孙由邱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案件实纪

邱女士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依旧没有等到孙先生的出席

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孙先生仅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和一些证据材料领取诉状等事宜全权委托给自己的弟弟处理孙先生在答辩状中提到自己与邱女士的感情并破裂不同意离婚并且结婚多年自己因工作原因无法经常陪在家里人身边但是家里的大小开销及重大事宜都有自己的参与他对自己的妻子孩子都给予了关心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帮助挽回这段婚姻

但这段说辞丝毫不能得到邱女士的认可邱女士认为孙先生仅用一两件小事的消费不足以证明对家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孙先生常年不回家电话打不通给其他女子购买商品装修房子对婚姻满是欺骗他们的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因此强烈要求离婚

该案在进行第三次诉讼时孙先生依旧是知情但拒绝到庭律师在多次试图联系孙先生未果后到相关部门调取了孙先生的身份信息这一查才发现孙先生早在201459日即因集资诈骗被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这么多年孙先生对家庭不闻不问连离婚都拒绝出庭的原因终于水落石出邱女士深觉自己受骗要求离婚的诉求更加急切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查明双方自2015年开始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属于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婚生子小孙在经询问后明确表示要和邱女士一起生活因为邱女士对孙先生的收入等情况都不知情抚养费难以确定加之孙先生网上在逃人员的身份抚养费恐怕难以执行为了更快的解决离婚事宜邱女士甚至不要求孙先生给付相应抚养费最终法院认为邱女士已起诉两次离婚双方已有充足的修复感情的机会和时间但未果于是终于判决邱女士与孙先生离婚婚生子小孙由邱女士抚养至此这段纠缠了三年的离婚诉讼终于结束邱女士也终于走出了这段痛苦的婚姻开始了人生新的篇章

 

律师分析

本案不涉及财产问题孩子抚养权也并非诉争焦点是因感情破裂而请求离婚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律师认为

一、邱女士孙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修复的可能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法判决离婚

1、婚后由于孙先生经常不回家电话关机邱女士根本无法联系到他无法知道其行踪双方于2013年开始分居夫妻之间缺乏应有的关爱尊重关心爱护2015年邱女士搬至现住址后孙先生再未回家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已近七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据此邱女士孙先生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近七年符合上述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邱女士分别于20182019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两次诉讼孙先生均未到庭因为无法联系孙先生均适用公告送达方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未见面更无法谈及修复夫妻感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本次诉讼已是邱女士第三次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邱女士常年一个人带着孩子十分艰辛但是孙先生怠于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对邱女士和孩子漠不关心不闻不问邱女士内心十分痛苦精神上备受折磨邱女士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婚生子小孙由邱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1、孩子出生后邱女士为照顾孩子付出了全部的精力和心血细心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习惯等非常了解对孩子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孩子与邱女士产生了深厚的情感依赖孩子目前也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贸然改变对孩子成长不利孩子由邱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孙先生对孩子经济上精神上漠不关心经常不回家甚至在孩子生病期间也未曾陪伴孙先生行踪不定无法给孩子提供持续的稳定的生活上学习上精神上的关爱和照顾孩子由孙先生抚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本案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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