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邱女士与孙先生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年龄相差较大,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很是薄弱。婚后邱女士发现孙先生在自身职业等问题上都有隐瞒和撒谎行为。孙先生常年不在家居住,电话经常关机,且不告诉自己他在外面的居住地址,从不履行对家庭的责任,夫妻感情破裂加剧。为解除二人夫妻关系,邱女士无奈找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恳请律师的帮助能够让邱女士从痛苦的婚姻生活中解脱出来。
邱女士在寻找律师之前已经在法院起诉过两次离婚,两次诉讼孙先生都并未出庭,法院全部经公告送达后审结案件,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均予以驳回邱女士的诉讼请求。邱女士为离婚已经花费了两年的时光,却一直得不到应得的结果,因此感到万分委屈,在律师的安抚和支持下,她鼓起勇气开始了第三次的离婚诉讼,请求1、判决邱女士和孙先生离婚;2、婚生子小孙由邱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支付2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案件实纪】
邱女士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依旧没有等到孙先生的出席。
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孙先生仅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和一些证据材料。领取诉状等事宜全权委托给自己的弟弟处理。孙先生在答辩状中提到:自己与邱女士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且结婚多年自己因工作原因无法经常陪在家里人身边,但是家里的大小开销及重大事宜都有自己的参与。他对自己的妻子孩子都给予了关心,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帮助挽回这段婚姻。
但这段说辞丝毫不能得到邱女士的认可,邱女士认为孙先生仅用一两件小事的消费,不足以证明对家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孙先生常年不回家,电话打不通,给其他女子购买商品、装修房子,对婚姻满是欺骗,他们的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因此强烈要求离婚。
该案在进行第三次诉讼时,孙先生依旧是知情但拒绝到庭,律师在多次试图联系孙先生未果后,到相关部门调取了孙先生的身份信息。这一查才发现孙先生早在2014年5月9日即因集资诈骗被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这么多年孙先生对家庭不闻不问,连离婚都拒绝出庭的原因终于水落石出。邱女士深觉自己受骗,要求离婚的诉求更加急切。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查明双方自2015年开始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属于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婚生子小孙在经询问后明确表示要和邱女士一起生活。因为邱女士对孙先生的收入等情况都不知情,抚养费难以确定,加之孙先生网上在逃人员的身份,抚养费恐怕难以执行。为了更快的解决离婚事宜,邱女士甚至不要求孙先生给付相应抚养费。最终法院认为邱女士已起诉两次离婚,双方已有充足的修复感情的机会和时间,但未果。于是终于判决邱女士与孙先生离婚,婚生子小孙由邱女士抚养。至此,这段纠缠了三年的离婚诉讼终于结束,邱女士也终于走出了这段痛苦的婚姻,开始了人生新的篇章。
【律师分析】
本案不涉及财产问题,孩子抚养权也并非诉争焦点,是因感情破裂而请求离婚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律师认为:
一、邱女士、孙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修复的可能,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依法判决离婚;
1、婚后由于孙先生经常不回家,电话关机,邱女士根本无法联系到他,无法知道其行踪,双方于2013年开始分居,夫妻之间缺乏应有的关爱、尊重、关心、爱护。2015年邱女士搬至现住址后,孙先生再未回家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已近七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据此,邱女士、孙先生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近七年,符合上述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邱女士分别于2018年、2019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两次诉讼孙先生均未到庭,因为无法联系孙先生,均适用公告送达方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未见面,更无法谈及修复夫妻感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本次诉讼已是邱女士第三次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邱女士常年一个人带着孩子,十分艰辛,但是孙先生怠于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对邱女士和孩子漠不关心、不闻不问。邱女士内心十分痛苦,精神上备受折磨。邱女士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婚生子小孙由邱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1、孩子出生后,邱女士为照顾孩子付出了全部的精力和心血,细心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对孩子的生活、学习习惯等非常了解,对孩子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孩子与邱女士产生了深厚的情感依赖。孩子目前也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贸然改变对孩子成长不利,孩子由邱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孙先生对孩子经济上、精神上漠不关心,经常不回家,甚至在孩子生病期间也未曾陪伴,孙先生行踪不定,无法给孩子提供持续的、稳定的、生活上、学习上、精神上的关爱和照顾,孩子由孙先生抚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本案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