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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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与共同遗嘱的效力

发布者:丁超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928人看过

继承纠纷作为家事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关系,且案涉人数较多案件事实认定往往较为杂乱,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十分考验家事律师的综合能力。

而继承案件所涉及的遗产问题大多会与“遗嘱”有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的不断累积,越来越多的人想到运用遗嘱这一传承工具来处理好自己的身后事,因此在法律实践中越来越多与“遗嘱”相关的继承案件浮出水面因为普通老百姓法律知识的缺乏在实践中很多遗嘱的效力存在问题很难被法院认定,往往会因为表达不规范或程序不合法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遗嘱。2021民法典施行后在原来的遗嘱形式外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形式它们同传统的“自书遗嘱”等形式有何不同效力又是怎样的呢

律师以自己代理一起继承案件,为大家做简单说明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秦某与刘某为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五个子女。2004年9月秦某与刘某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A房产由秦女士单独继承遗嘱上有将“使用”改为“继承”的痕迹有秦某和刘某的共同签字捺印同时有两位证明人于不同日期分别签署了姓名20087月秦某和刘某再次立有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与之前的遗嘱内容相同载明双方共有的房屋由秦女士一人继承

2011年6月刘某去世,之后秦某20111020再次书写自书遗嘱一份,再次确认上述房产由秦女士单独继承秦某于2012年5月去世。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余四个子女与秦女士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秦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认为兄弟姐妹们应充分尊重父母生前意愿,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

其余四名子女辩称:1、秦女士的诉讼时效已过20125月秦某去世后原告拿出遗嘱主张权益被被告拒绝之后除未在房子归五个子女共同所有的协议上签字外按照法定继承分得了五分之一父母留下的钱款秦女士在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没有提出异议2019年秦女士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2、2004年9月的遗嘱复印件是在2012年父亲去世后拿出来的,证明人签字时间为2004年和2005年4月,且该遗嘱有明显的篡改痕迹,将“使用”改为“继承”,不应具有遗嘱的效力。

3、2011年的遗嘱是在母亲去世后形成的,父亲无权对母亲的财产进行处分,父亲当时的意识是否清楚无法确定,认为房屋应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随后其余四名子女提供了录像证据一份录像内容为2010年秦某宣读书面遗嘱表示涉案房屋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

1、刘某与秦某的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有效吗

2、本案的多份遗嘱哪个可以作为最终判决依据

3、本案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律师在仔细研究案情后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双方举证情况,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秦某2004年9月所立遗嘱由两人共同签名捺印,为自书遗嘱。该遗嘱变动部分系秦某认为表达不确切亲笔进行改动所致,且改动后进行了签名,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遗嘱。

20087月秦某和刘某再次立有打印遗嘱,该遗嘱确认了2004年9月遗嘱内容,确认了涉案房屋归秦女士继承所有的遗产处分意见。打印遗嘱刘某及秦某的签字捺印也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嘱合法有效是刘某和秦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2.其兄弟姐妹四人提供的录像证据,不足以作为秦某最终的遗产处分意见,不能推翻秦女士提供的遗嘱的法律效力,A房产应由秦女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其余兄弟姐妹四人所提供的录像遗嘱日期为2010610而秦女士所持有的秦某的第二份自书遗嘱为20111020是秦某的最后一份遗嘱应以该遗嘱内容为最终判决依据

3.在秦某去世后,其余四名子女拟定了房屋归兄妹五人共同继承的协议,但秦女士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说明秦女士与其余四人并未就涉案房屋达成合意,且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并未变更,秦女士的继承权利未被侵犯,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秦女士仍可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4.被继承人去世时,其余四人常年居住在北京等地,只有逢年过节回西安看望老人,由秦女士长时间照顾父母饮食起居及日常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该房产由其继承合情合理合法。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虽然其余四名子女均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其在法院释明以后,未进行司法鉴定,未提供足以支持其异议成立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秦某与刘某的遗产应该按照其有效遗嘱进行处理。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秦女士继承所有。

 

本案法律分析

1、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比,民法典新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遗嘱形式。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现行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五种形式。随着社会发展,这些年逐步出现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但是由于法律未明确该两种遗嘱方式及生效要件,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正式确立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遗嘱效力但同时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还要关键注意是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是否记录其姓名及遗嘱的明确日期

作为《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无疑更加多样化和人性化,适应了时代发展和社会潮流。

2、该案的首次遗嘱是由刘某执笔秦某签字的自书遗嘱涉及到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对于共同遗嘱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广义的理解即为二人或者多人在同一文件上合立的遗嘱因为民法典对于“共同遗嘱”的规定付诸阙如因此在实践中多存在三种针对“共同遗嘱”的不同观点

A、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确认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主要理由为:共同遗嘱与我国的继承传统相一致,有利于简化订立遗嘱的方式;且共同遗嘱与我国家庭财产共有性质和现状相符合。

B、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其理由为:共同遗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自由。共同遗嘱的订立和变更均需两人以上主体的意思一致,且共同遗嘱订立人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可能会变更遗嘱,造成对已去世一方意愿的违背和继承人利益的损害;且我国《民法典》继承篇未确认共同遗嘱的形式,共同遗嘱在我国不应发生效力。

C、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有限度的承认共同遗嘱,即只承认夫妻作为共同遗嘱人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除了第一种观点中的理由外,考虑到共同遗嘱存在限制遗嘱自由的可能,将之限制于夫妻处置共同财产更为合适。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共同遗嘱的订立主体限于夫妻之间,效力以婚姻关系实质存续为前提,涉诉的财产也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才均有权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享有的财产份额。

在本案中首份遗嘱的遗嘱人刘某与秦某系夫妻关系,《遗嘱为刘某亲笔书写签名共同遗嘱人秦某同样在遗嘱上签名表明两个被继承人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应认定为共同遗嘱且该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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