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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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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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丁超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1152人看过

俗话说生儿容易养儿难如父母一方缺位不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那么不论是在情感上还是经济上另一方的艰难是可想而知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夫妻双方矛盾频发婚姻关系岌岌可危时双方分居互不联系一方持续拒不给付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情形并不少见一方拒不给付抚养费不但会使孩子的生活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给孩子带来的情感伤害更是不言而喻的此时该如何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呢律师接受杨女士的委托处理了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件那么让我们一起跟随这起案件来看看应如何在婚内依法要回抚养费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杨女士于20185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育有一女孩子出生后不久张先生与杨女士矛盾不断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张先生独自前往外地工作生活将抚养孩子的重担交给了杨女士起初张先生及其家人会通过网上转账方式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6000元不等201911月之后张先生便开始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张先生不再给付抚养费后杨女士因独自抚养孩子无法上班只得靠一些兼职工作及家人补贴来维持生活伴随着孩子的长大孩子日常生活早教及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都在慢慢变多无奈之下杨女士开始频繁联系张先生希望张先生能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不要因两人之间矛盾而使孩子的生活教育质量下降影响孩子的发展但张先生并不为所动完全不理会杨女士对孩子也是不闻不问直到20212杨女士无法再承受巨大的经济及精神压力来到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找到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捍卫孩子的合法权益并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以孩子的名义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4000

张先生称自己于2017年回国创业至今一直靠父母接济才能维持生活自己原先给付孩子抚养费皆为父母代为支付自己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意见

律师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认真分析积极取证收集张先生原先给付抚养费的凭据及孩子的花费票据等证据开展调查查明张先生作为某公司职员每月收入5000名下有高档汽车一辆另查张先生是两家公司的股东并根据庭审情况向法院提交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婚生女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基于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法律明文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不容推辞

张先生有能力有义务有责任每月给付婚生女抚养费4000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理由如下

1、抚养费的数额需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进行给付。《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孩子实际花费情况来看除吃穿医疗等开销外孩子还参加了早教班且孩子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日常调养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人力心力和医疗费用再加上物价逐年走高各项花费开支巨大且日趋增加张先生应按照孩子的实际需要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2、从张先生之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来看张先生也深知孩子的抚养花费巨大之前张先生也是按时给付但由于与杨女士矛盾激化才暂时没有支付相信张先生作为孩子的父亲也愿意继续肩负起给付抚养费的责任孩子的生活更好无论双方是否离婚对于孩子的爱应该是完整的

3、从张先生的经济情况来看张先生收入稳定不仅开办有培训学校还享有其他公司股权名下有高档汽车资金实力雄厚完全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张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应满足孩子实际需求以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根据张先生的收入西安市经济水平以及孩子的生活学习实际所需并结合过往抚养费支付情况判决张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500

张先生不满该判决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杨女士收到终审判决后立即联系了律师对律师的办案态度及专业能力给予了肯定尤为感谢律师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对自己一直以来的宽慰与鼓励愿每位女性都能不畏过去不惧将来明媚向阳不负韶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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