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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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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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一方父母还贷,离婚时是否应予分割?

发布者:丁超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30人看过

案件纪实

佘泽从来没有想过他和蔓蔓会有一天对簿公堂

年少时的爱恋总是最美好的,佘泽周蔓蔓在高中时相识他们顶着学业的压力和早恋的风险从高中一路走向大学再走出社会依旧没有放开彼此的手同学们都以他们的爱情为榜样他们也一直自认为他们就是爱情的模样终于在交往了多年后他们在20185月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但是令所有人都没想到的是佘泽和周蔓蔓的婚后生活并不如想象中的美好由于工作的原因他们长期分居两地沟通交流逐渐减少争吵冷战倒是成了家常便饭原本单纯美好的爱情最终被消磨在茶米油盐的日常当中逐渐了无踪迹佘泽为这段自己不知如何是好的婚姻头痛不已想要解脱但是又放不下多年对蔓蔓的感情只好选择逃避双方逐渐形同陌路

令佘泽没想到的是在这样生活了几年之后有一天他突然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传票和起诉状打开之后他大吃一惊原来这是周蔓蔓在并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态度很明确就是要同佘泽离婚令让佘泽感到困惑的是蔓蔓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还指明了要求分割佘泽名下位于西安市某区A房产的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200余万元

佘泽对这一请求感到大为不解因为涉案的这套房屋是佘泽母亲于2015年他和蔓蔓结婚前购买的首付款和婚后还贷部分均是由佘泽母亲承担虽然登记在佘泽的名下但是本质上这套房屋是属于佘泽母亲的且蔓蔓也知道真实的情况他没有想到蔓蔓竟然会打起这套房子的注意一时间百感交集为了维护自己母亲的合法权益佘泽在犹豫过后最终还是选择寻找律师的帮助

 

 

交往多年后双方于20173月登记结婚但婚后二人感情不合长期分居。周蔓蔓遂于20205月诉至法院要求同佘泽离婚并依法分割佘泽名下位于西安市某区A房产的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300余万元

佘泽在接到起诉状和传票之后感到十分震惊因为案涉A房屋是佘泽在婚前2016购买的婚后还贷部分也是由其母亲转账还贷他认为周蔓蔓无权分割该房屋遂慕名前往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寻找到李露律师请求李律师能够帮助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露律师在接待佘泽仔细阅读了起诉状和相应证据认为周蔓蔓要求分割该房屋利益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接受了佘泽的委托在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1、佘泽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案涉房屋系佘泽婚前购买,系佘泽个人财产,其婚后还贷部分也均由佘泽的母亲转账还贷,与被答辩人无关。

 

本案争议焦点

案涉A房屋的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予分割

 

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李露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案涉房屋是佘泽在婚前通过签订买卖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的形式购买佘泽作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亦设立于婚前由此来看,案涉房屋属于佘泽的婚前财产。案涉房屋上的银行借款债务也是佘泽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在此情形下,佘泽的母亲在佘泽、周蔓蔓婚后向佘泽银行按揭账户转账用于清偿债务的行为应视为清偿被告的个人债务而非对周蔓蔓的赠与此认定与案涉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和借款债务属个人债务的情况相符也符合父母基于对自己子女的亲情而出资的日常生活经验案涉房屋婚后银行借款债务的清偿资金来源于佘泽之母并非来源于周蔓蔓或者佘泽在婚后的财产综上所述,案涉房屋银行按揭贷款还款资金并非来源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周蔓蔓无权提出分割主张

 

案件结果

本案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可了李露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房屋确属佘泽的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也并非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周蔓蔓对该房屋不具有请求分割的权利最终判决准予周蔓蔓佘泽离婚驳回周蔓蔓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件结束后,佘泽十分认可该判决结果也对李露律师进行了最真挚的感谢感谢她维护了自己和母亲的合法权益

 

本案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注明:文中名字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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