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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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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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失踪五年后要求离婚,女方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者:丁超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503人看过

在接待咨询或者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事人往往有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只要分居满两年就一定能判决离婚?”这实际是一个误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仅仅是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标准,并不会因为双方分居而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需要去法院诉讼离婚。那么,夫妻一方长期失踪的案件又该怎么解决呢?最近,家住西安的李女士就碰到了这样的困扰,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杜先生于2014年11月登记结婚,2015年10月双方育有一子,取名小度。2016年1月双方共同购买位于西安市某区的A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按揭贷款由李女士公积金账户支付。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让李女士意想不到的是,2017年3月,在婚生子小度尚未满两岁时,杜先生突然无故离家出走,至此同家人再无联系。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女士大受打击,家里人几次报警均无果。李女士不得不承担起家里的所有重担,并一人独自抚养孩子。

2022年3月,李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这才知道失踪五年的杜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子小度,并认为涉案A房屋首付款全部由其出资,要求法院判决涉案A房屋归其所有。李女士倍觉委屈、伤心,在收到传票后,慕名委托了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意见】

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后,律师仔细询问了李女士的想法并多次进行沟通。李女士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小度由自己抚养,杜先生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涉案A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必须按照市场价支付折价款,由此律师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提出了如下意见:

李女士同意与杜先生离婚依法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杜先生在孩子不足两岁时便离家出走毫无音讯,双方分居已五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李女士同意离婚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婚生子小度出生以来一直由李女士抚养杜先生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孩子应当由李女士继续抚养杜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李女士及其父母照顾抚养孩子与李女士共同生活朝夕相处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杜先生离家出走后从未询问孩子情况对孩子漠不关心未尽到抚养义务李女士工作稳定,有稳定收入能给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并且李女士的父母也愿意继续帮助抚养照看孩子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婚生子小度应李女士继续抚养杜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位于西安市的A房屋离婚时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涉案A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李女士名下,虽然首付款全部由杜先生及家人出资,但每月的按揭贷款均由李女士公积金账户偿还该房屋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该房屋分割时应照顾李女士及孩子小度的权益。现李女士不想要房屋所有权,杜先生应按照房屋现价值向李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的影响,最终采取了线上开庭的方式。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也从法律角度向杜先生阐明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律师向杜先生表达了多年来李女士独自承担家庭重任及抚养孩子的艰辛和委屈,希望双方能够妥善解决问题,最终经过反复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但由于双方长时间未联系,彼此之间信任不再,对于房屋的过户问题及房屋折价款的支付问题争议较大,经过长时间的沟通,最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李女士和杜先生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小度由李女士抚养,杜先生每月支付孩子抚养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三、位于西安市的A房屋归杜先生所有,杜先生于2022年9月15日前支付李女士房屋折价款60万元。自2022年4月起该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由杜先生偿还。待该房屋结清贷款取得房产证且李女士收到房屋补偿款60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杜先生名下。由此产生的大修基金、契税、物业费、房屋过户手续费等所有费用由杜先生承担。

双方在庭审当天线上签署了调解笔录,法院也在之后向双方送达了调解书,调解书已正式生效。李女士在收到调解书后终于松了一口气,多年来有名无实的婚姻终于告一段落,房屋折价款也有了法律的保障,李女士终于可以和孩子开始新的生活。

【温馨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失踪多年,另一方无法知其下落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另一方想要离婚该如何解决呢?

1、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是可以受理并进行公告送达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另一方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2、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再向法院起诉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一方长期失踪、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再起诉离婚。对于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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