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时,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装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则由该股东购买相应的股权后,对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款可以进行分割。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不断扩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投资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投资财产由于具有特殊性,涉及法律体系范围广,多半有共权和私权、内部利益和外部利益的冲突,处理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更不必说。前文中所提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对公司股权分割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主要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所面临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探讨,不涉及股份公司、独资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他方面的探究。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通常情形下,认定公司股权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有:
1、夫妻一方婚前取得,但婚后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股权,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然而,现行《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实行认缴出资,且基于资本增值,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并非当然成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在实务中还有以下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相应部分及增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经营行为所致的股权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针对以上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分割,现存的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不能直接适用一般财产的分割办法,否则,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的财产利益。因此,法律对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做了特殊规定。
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的,根据《公司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时,根据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分割方式完全不同。
第一种:夫妻协商一致同意作为公司股东的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但是在股权分割时应当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具体如下:
1. 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则夫妻双方可就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
3.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则另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务中,用以证明股东同意的证据,常见的有股东会材料,也有询问函等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第二种:夫妻双方对股权转让事宜未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面临着如何分割股权的实际问题。
1.实务中,若夫妻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且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格等予以确定股权价值的,法院倾向将股权判归一方,由另一方获得相应股权折价款。
此外,持股一方擅自向第三方转让了股权,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按照股权价值分割股权转让款。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持股,另一方不持股,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倾向于作出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折价补偿的判决。
2. 在离婚案件中,鉴于股权有人身权利属性,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
如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法院一般告知双方另案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之后,可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当然,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也不一定能处理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比如当事人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不申请评估股权价值,股权尚不具备分割条件时,法院也无法分割股权。这种情况下,一般法院可以不做处理,进行另案起诉。
3. 基于个案背景,对于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直接分割股权又确实破坏了公司人合性的情况下,法院也作出了只在夫妻内部对股权份额分割的判决,其效力不及公司及股东。
小结:
公司是创造财富的主体,亦可能是财富争执的载体。然而也有不少因创始人婚变,导致公司治理失衡,甚至于出现生存危机,处理中再稍有不慎,创始人努力创下的良好局面很可能毁于一旦。
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进行预防性安排:
如,可在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预先就主要出资人离婚后其配偶能否成为股东,或是主要出资人离婚时如何进行股权分割等情形提前明确,并取得主要出资人配偶的书面认可;
再如,出资人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署婚前或者婚内财产协议等方式,以避免未来婚姻万一发生变故,不至于因未做好提前安排或离婚时处理手段不当,导致多年经营的企业、资源、名誉等付诸东流;
除此以外,夫妻双方可以在内部签订相应的协议,对夫妻双方投资性财产进行约定,以免在日后出现争议时难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