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孩子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在离婚时,为自己的一己私欲强行抢夺孩子,给孩子带来的只有无尽的伤害。子女抚养权归属一直是夫妻离婚时发生纠纷最为核心的问题,牵动着每个家庭的心。由于审判实践中,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会将孩子当下与谁共同生活作为一个重要判决依据,为了能够成功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实践中,父母一方擅自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屡见不鲜。那么,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呢?让我们跟随张女士的案件,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该类纠纷的。
【典型案例】
2012年3月,张女士和丈夫齐先生经人介绍相识,1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张女士和齐先生育有一女,取名小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矛盾频发,张女士发现齐先生不思进取、没有家庭责任感,家里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张女士,久而久之,便对该段婚姻丧失信心。2019年初,张女士意外发现齐先生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品,经追问,才得知齐先生在同自己结婚前便患有精神类疾病,之后更是隐瞒病情不配合治疗,张女士对此无法接受,夫妻矛盾进一步加剧。
孩子小艺一岁半之前一直由张女士抚养照顾,之后由于工作原因,张女士不得不将孩子送至齐先生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自己定期回去照看。2020年9月,张女士将小艺带到西安生活,为孩子联系好幼儿园并缴纳了各种费用,小艺平时由张女士母亲帮忙照看。在此期间,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对孩子由谁来抚养争议巨大。张女士遂于2020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张小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齐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齐先生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小艺应由自己抚养。孩子一岁半以后,由于自己和张女士在外打工,孩子生活在老家,由自己的父母长期照顾抚养,自己也常回家看望孩子及父母,因此与孩子更为熟悉亲密。张女生目前在外租房居住,不能给孩子的成长提供稳定的居住生活条件,孩子由张女士照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本案在诉至法院时,小艺尚同张女士共同生活。张女士不愿因双方矛盾影响到孩子,因此并未阻挠齐先生与孩子见面。未曾想到,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2021年3月初,齐先生为争夺孩子抚养权,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强行从张女士处抢夺孩子,争执过程中孩子大声哭闹,张女士出于对孩子的健康考虑,无奈之下只得妥协,最终孩子被齐先生及家人强行带回老家。2021年4月中旬张女士前往老家看望孩子,孩子大声哭喊着要和张女士走,但齐先生及父母均不为所动,并拒绝张女士探望孩子。
该案二次庭审过程中,张女士提交了齐先生抢夺及阻止探望孩子的录音录像证据,法院在结合双方证据后,认为根据齐先生强行抢夺孩子的做法来看,其不宜同小艺共同生活。最终判决:张女士和齐先生离婚,小艺由张女士抚养,齐先生支付其抚养费至18周岁。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案件落下帷幕,张女士如愿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值得欣慰的是孩子也能按照自己的心愿在母亲的照顾下健康快乐成长!
【案件解读】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为婚生女小艺应该由谁抚养?针对这个争议焦点,我们认为:
1、婚生女小艺出生后跟随张女士生活时间较长,孩子与张女士形成了深厚的情感依赖,且孩子是女孩,无论从生理上、心理上由母亲照顾更为方便,孩子在西安幼儿园已经就读一段时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贸然改变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齐先生曾患有精神疾病,情绪不稳定,无法使孩子得到良好的照顾!
2、齐先生不顾及孩子的感受,强行抢夺孩子的做法严重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违反了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齐先生的行为阻碍、切断了孩子与母亲的正常联系,导致骨肉亲情分离,是一种粗暴、自私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相悖,给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齐先生不宜抚养孩子。如果将孩子判归齐先生抚养,无形中助长了抢夺、隐藏孩子的不当行为。
3、张女士的母亲明确表示其有意愿及能力继续帮忙照顾孩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综合双方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孩子由张女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4、关于抚养费用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之规定,齐先生应按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温馨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争夺抚养权。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属品,双方应以温和、理智的态度,从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原则角度出发,在离婚时正确处理好孩子抚养权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孩子的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