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不难发现有时候夫妻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因为不愿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提出离婚,真实演绎“夫妻本市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法律是怎样规定以及处理的呢?让我们跟随张女士的案件,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该类纠纷的。
【典型案例】
张女士与李先生相识八年,经过恋爱,于2018年5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自2020年起,张女士与李先生便感情不和,经常出现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李先生也因此搬出家中在外租房居住。也因此,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张女士念及两人近十年的感情不同意离婚,法院未准许二人离婚,但是双方感情并未得到修复。2021年底,张女士感到腿部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发现腿部存在骨肿瘤的迹象,随即立刻住院治疗,最终在2022年初确诊为骨肉瘤,即俗称的骨癌。
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张女士及家人陷入到无尽的担忧当中。可是病情发展迅速,因为发现得晚,癌细胞已经转移至肺部,医疗费用巨大,张女士年迈的母亲日夜在医院照顾,希望女儿的病情能够好转。可是这时,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李先生又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让张女士无法忍受,终日以泪洗面。
高昂的医疗费用让张女士家人难以负担,张女士与李先生二人婚内又没有任何积蓄和共同财产。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如何才能保障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呢?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张女士本人因为无法出庭,只能由委托律师向法院说明情况后单独出庭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张女士表示,对于二人的感情,她已经绝望,并不认为双方可以再和好并且相伴,同意离婚。但是因为自己现在的身体情况,每个月的医疗花费都在两万元左右,医疗费全靠妹妹和妹夫支撑,按照法律规定,李先生应该承担医疗费,要求李先生支付医疗费3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承办法官前往医院对张女士本人的意见进行了核实。随后经过第二次开庭,双方对医疗费事宜进行了调解,但是最终因为双方差距较大而未能调解成功。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因张女士身患重病,李先生未尽扶养义务,现结合张女士已产生的医疗费以及生活费,最终确认李先生应支付张女士13.5万元离婚经济补偿金。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案件落下帷幕。
【案件解读】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形。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女士病重后,李先生从未主动支付医疗费,未到医院进行照料等等,消极履行扶养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因为病情严重,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李先生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同时在本案在裁判中人民法院认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李先生构成了遗弃的行为,因此判决要求李先生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以上是有关赔偿的项目,那另一方面是对于补偿金额的确定,本案中13.5万元的金额是怎样得出的呢?
张女士的医疗费在扣减大病统筹报销后,实际已经产生158147元,法院在医疗费项下判决李先生支付8万元,即依照各负担一半的原则,同时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李先生支付张女士的护理费2.5万元、经济扶助补偿2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13.5万元。
【温馨提示】
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助义务,婚姻不是儿戏,离婚也不是逃避夫妻义务的借口,法律对婚姻的保护体现在方方面面,在“各自飞”之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