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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马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者:龚湛|时间:2020年08月06日|8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67月,刘某将泵车租给马某,约定每月租金为5万元,其他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均由马某自行负责2019年刘某将泵车拿回,但马某拖欠刘某租金20余万元,刘某遂向新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给付拖欠租金,新民市法院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刘某遂聘请律师向沈阳市中院上诉,沈阳中院最终撤销新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律师观点:合法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三、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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