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律师
张璐律师
云南-丽江部主任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古城区XX五金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张璐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3日 10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张律师代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民初****号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货款112179元的支付责任。
  首先,被上诉人古城区XX五金店与王X达成口头的五金材料买卖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古城区XX五金店与王X形成的是一般的买卖关系,并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该合同仅对古城区XX五金店与王X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古城区XX五金店应履行提供五金材料的义务,王X则应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X死亡,经被上诉人委托他人与被上诉人古城区XX五金店结算,王X尚欠古城区XX五金店货款112179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当由继承了王X遗产的继承人承担该货款的支付责任。
  其次,上诉人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古城区XX五金店并未签订五金材料的买卖合同,也未达成通过王X向古城区XX五金店购买材料的合意,仅因无建设施工资质的原审第三人将从其处分包的劳务再次分包给无资质的王X,从而与王X形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关系,双方间存在的款项支付亦应为建设工程劳务费的支付问题,与王X和古城区XX五金店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认定由上诉人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王X与古城区XX五金店买卖关系中形成的货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同理,原审第三人饶显虎、宋常文在本案中亦不应承担责任。
  另,被上诉人田XX虽于1998年便与王X同居生活,但双方并未领取结婚证,王X死后亦并未确定其为继承人,故本案中亦不宜判决由被上诉人田XX承担责任。待王X的继承人确定后,被上诉人古城区XX五金店可向其继承人主张欠付货款。
  综上所述,上诉人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虽然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不当,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1)云****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古城区XX五金店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元,均由古城区XX五金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璐律师,2018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目前在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执业,任该所执行主任。张璐律师有扎实、专业的律师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丽江
  • 执业单位: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7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