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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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X3、和XX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发布者:张璐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3日 7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张律师代理的原告和X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均等分割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的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社区××号院的房屋,即原、被告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二、请求判令被告以继承为限将涉案房屋自2006年9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得租金收益的三分之二,即1457500元平均分配给二原告。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屋于2006年至2022年期间出租的租金返还问题产生了争议,二原告主张应当返还期间总租金的三分之二,即1457500元;而被告则主张原告要求返还租金的起诉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请。经本院审查,二原告提交证据仅能证明和X1在2018年11月16日前收到至2022年12月1日止的租金。同时,虽然二原告提出在和X1在世时二人向其主张过权利,但未提交相应证据,现要求返还的租金收益属于一般债权,至起诉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所以被告和X4的上述抗辩主张成立,故对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在以继承为限支付租金收益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原告提出均等分割涉案房屋并确认份额的诉请,因本院作出的(2006)丽古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涉案房屋由二原告与和X1共同共有,现被告和X2作为和X1的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和X1在该房产中的份额;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以按份共有方式处理涉案房产,且涉案房屋已长期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性用房,非自住房,按份额分割不影响该房屋的使用,故本院依法应当支持。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和X3、和XX,被告和X4对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社区××号的房屋各享有33.33333%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和XX与原告和X3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290元,由原告和X3、和XX共同负担。

张璐律师,2018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目前在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执业,任该所执行主任。张璐律师有扎实、专业的律师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丽江
  • 执业单位: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720********9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