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张律师代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2)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并分别评判如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20年7月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系双方真实合意,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同意两个合同约定工程量一并处理。案涉诉争为SB-云南LJ20**(劳务)9-10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某项目展示区及一期总包施工工程商业六栋14007.89平方米的主体劳务分包给上诉人及项目展示区及一期总包施工工程别墅工程总计121632.44㎡的主体劳务分包给上诉人,以上单价为一次性包死价,对两个合同项下的含税总价进行了约定。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约定22次含税价格为19968385.57元,双方阶段确认被上诉人通过农民工专户向上诉人累计支付20211711元。及直接向上诉人账户支付173000元。但从两个合同约定的总价看至上诉人2021年11月14日停工止,双方均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最终实际结算。为此,被上诉人主张由上诉人返还付超部分的工程款419,325.43元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的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代工的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共计1,930,796元;赔偿工期违约金700000元的请求,与所提交的证据不符,且不能证明上述主张的成立。一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上诉人认为与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最终结算的理由成立,应予采信。至目前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2)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解除原告陕西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签订的编号为SB-云南LJ20**(劳务)09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编号为SB-云南LJ20**(劳务)10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二、撤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2)云****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云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超付劳务工程款人民币416325.43元;三、驳回原告陕西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陕西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01元,由陕西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2元,由陕西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