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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浪律师全程代理一二审:县级储备粮轮换采购行政确认系列抗辩纠纷案

发布者:冯海浪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 年,某外地粮食购销企业 Q 公司,先后就两地县级储备粮轮换采购事项,分别提起两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两案分别对应 6500 吨、10000 吨县级储备小麦轮换竞价采购,涉及储备粮价值 5000 余万元。

两地政府分别批复同意到期县级储备小麦开展轮换工作,当地经发、财政部门联合相关金融机构,向第三方粮食交易平台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平台开展储备粮小麦竞价采购工作,委托文件中设置参与竞售企业注册资金门槛。交易平台据此发布竞价采购交易公告,明确竞售主体条件、交易时间地点、保证金缴纳等事项。Q 公司因为自身注册资金达不到公告设定的门槛,未能通过报名资格审核,无法参与本次储备粮竞价采购活动。两次竞价活动均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报价,分别由不同企业竞价成交并签订采购合同,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到场对竞价全过程开展监督。

Q 公司认为,两地经发局、财政局在委托竞价采购过程中设置注册资金门槛,属于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差别待遇、限制市场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主张相关单位存在串通投标、内定供应商的情形,侵害自身公平参与交易的合法权益,向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委托采购的行政行为违法。

基层法院经审理,两案均认定案涉储备粮采购实施主体为承储企业,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贷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在当地政府采购目录之内,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Q 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实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判决驳回 Q 公司全部诉讼请求。Q 公司不服两份一审判决,就两起案件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冯海浪律师自一审阶段即接受委托,全程代理本案,继续担任两案当中被告某县经济发展局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

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冯海浪律师全程负责两起关联案件一审、二审全流程代理工作,二审阶段,在一审办案基础之上同步处理两件关联上诉案件,梳理储备粮轮换交易的完整政策背景,区分政策性粮食轮换交易与政府采购的法律边界。围绕案件核心争议,从采购实施主体、资金性质、法律适用三个层面搭建代理意见,明确县级储备粮轮换采购实施主体是承储企业,资金属于银行贷款,并非财政性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不能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则。

冯海浪律师结合国家粮食部门发布的粮食竞价交易规则,说明粮食竞价交易可以设置交易参与主体资格条件,原告主张设置注册资金条件即构成歧视限制竞争没有法律依据。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串通投标的主张,指出该事实没有相应证据支撑,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同时厘清行政机关在储备粮轮换当中的角色,行政机关主要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具体交易行为属于民事经营活动,不能将民事交易行为归为违法行政行为。冯海浪律师整理全案证据,结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向法庭完整阐述地方储备粮轮换必须通过指定交易平台开展的制度要求,辅助法庭查清两案事实,论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推动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对两案分别审理后,均认定案涉储备粮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上诉人主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两案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 Q 公司承担,代理案件取得全胜。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方政策性粮食储备轮换引发的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对区分行政监管行为、民事交易行为,厘清政府采购的适用边界具有较强参考价值。第一,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不能仅看交易标的是否具备公共政策属性,应当同时审查采购主体、资金来源、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只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才适用政府采购法。地方储备粮轮换使用银行贷款,由承储企业实际开展交易,不属于政府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当中禁止设置注册资金门槛条款约束。第二,行政机关对政策性粮食轮换履行监管、监督职责,委托交易平台组织竞价,不等于直接实施采购交易行为,具体粮食竞价交易属于民事经营活动,不能把民事交易环节的资格条件设置直接认定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诉讼当中,当事人主张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事实,应当提交对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没有证据支撑的事实主张,人民法院不予采信,相关线索可以向纪检监察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反映。第四,同类关联系列案件,应当统一把握法律适用逻辑,准确理解粮食流通管理相关法规,区分粮食政策性监管职能与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将民事交易纠纷转化为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维护地方粮食储备轮换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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