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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浪律师代理|应对企业 2.38 亿行政赔偿索赔征收强拆纠纷

发布者:冯海浪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 至 2023 年间,某地级市人民政府卷入一起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原告 Q 公司系当地一家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企业生产基地坐落于案涉征收土地范围内。省级政府作出土地审批文件,将案涉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当地政府印发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确采用货币补偿的安置模式,由相关事业单位负责方案的解释与实施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对 Q 公司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半成品开展勘测清点登记,全部登记资料经 Q 公司法定代表人 Q 某核对后签字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报告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搬迁费用、停业损失以及征收奖励作出核算,评估总价值合计一千三百余万元,Q 某在估价结果确定单上签字确认。后续 Q 公司以领取补偿款或者借款的形式,分多笔从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款项。后 Q 公司生产基地于 2015 年被实施拆除。

Q 公司认为拆除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包含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要求给予异地国有建设用地产权置换安置,同时主张赔偿未登记财产及各类经济损失共计 2.38 亿元。本案经异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审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判令当地政府赔偿经济损失 510 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Q 公司与当地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向上级高院提起上诉,冯海浪律师自一审阶段即接受委托,全程代理本案,继续作为该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案件审理。

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冯海浪律师全程跟进本案一审、二审全流程代理工作,二审阶段,在一审办案基础之上,全面梳理全案卷宗证据,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搭建代理思路。围绕被告主体资格,结合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文件内容,阐述案涉事业单位虽实际开展拆除工作,但属于政府委托实施,厘清行政责任承担主体。针对赔偿金额问题,冯海浪律师重点针对一审判决中多笔不当赔偿项目展开抗辩,包括一审判决支持的土地租金损失、超范围停产停业损失、留守人员工资、未登记财产大额赔偿等内容。

冯海浪律师协助当事人收集补充关键新证据,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全套转账支付凭证,用以证明评估报告各项项目的实际内涵,区分可移动设备仅计拆装费、不可移动设施包含补偿价值,同时完整还原原告全部收款记录,证实原告已经实际领取巨额款项。庭审过程中,结合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规则,提出原告主张的巨额损失,大部分仅能提供单方制作财产清单,缺少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作为赔偿依据。针对土地安置诉求,结合土地调查档案,说明案涉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原告并无国有土地权属证书,产权置换安置没有事实基础。通过完整的证据梳理与庭审代理,帮助二审法院查清多项事实,纠正一审判决当中多处事实认定错误,推动案件予以改判。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项,撤销一审原赔偿判项,改判政府赔偿财物损失 152 万元并计付对应利息,赔偿留守人员工资 75.2 万元并计付对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余高达两亿余元的赔偿请求。整体实际判赔金额大幅低于原告诉求,圆满完成代理任务。二审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土地租金损失与拆迁无关,不应予以赔偿;一审对于未登记财产、停产停业损失部分认定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原告绝大部分赔偿请求仅有单方清单,没有有效证据支撑,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引发的重大行政赔偿纠纷,对同类案件审理具备较强参考借鉴价值。第一,行政赔偿案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赔偿请求人应当就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交有效证据,仅依靠单方制作损失清单,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该部分诉求无法获得司法支持。第二,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主张产权置换、异地土地安置,需要具备对应的法定条件与权属基础,集体土地征收不能直接参照国有土地产权调换规则。第三,评估报告经过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原则上应当作为损失认定的重要依据,区分可移动设备与不可移动附属物,可移动设备评估仅包含拆装费用的,拆除时未完成搬离的,才可以酌情考量设备损失。第四,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不同,间接经营预期损失、非直接关联的经营开支,不属于行政赔偿保护范围。第五,在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之下,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开展征收拆除工作,相应法律责任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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