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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浪律师全程代理一二审:政策性石油资产收回行政补偿抗辩纠纷案

发布者:冯海浪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3日 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9 至 2021 年间,某采油厂卷入一起行政补偿诉讼案件。上诉人 M 某,系原某石油钻采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地方石油开采秩序整顿被注销。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及省级政策开展石油开采秩序清理整顿工作,对辖区内民营主体投资油井实施有偿收回。案涉原公司 29 口油井的补偿事宜已完成,补偿款项也已领取,但该公司名下 7 口注水井、2 座注水站的补偿事宜产生争议。

相关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注水井、注水站开展资产评估,评估价值合计 2273735.59 元。相关整顿机构作出遗留问题处理决定,确定补偿计算标准,后形成补偿费结算单,由该公司一名股东签字确认,补偿款项留存于采油厂账户可随时领取。M 某不认可该补偿结果,认为补偿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不全面,起诉主张合计 4 亿余元的补偿款以及对应利息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经异地指定由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当地区政府未履行补偿职责,判决责令区政府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补偿决定。M 某与区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M 某坚持 4 亿余元的高额补偿诉求,区政府主张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补偿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冯海浪律师自一审阶段即接受委托,全程代理本案,继续担任原审第三人某采油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程序。

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冯海浪律师全程跟进本案一审、二审全流程代理工作,二审阶段在一审办案基础上,结合案卷全部证据材料,围绕起诉期限、被告主体资格、补偿职责是否已经履行、评估报告效力、原告主张损失的举证责任等核心争议点梳理抗辩意见。针对案涉历史政策背景,梳理石油整顿时期同类资产补偿的通行处理模式,向法庭说明案涉评估报告经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审核确认,评估范围已经覆盖注水井、注水站全部实际投入。同时围绕原告主张的巨额增值效益损失,结合行政补偿案件举证规则,提出原告仅依靠自书清单,没有有效证据支撑其 4 亿余元高额诉求的抗辩观点。冯海浪律师协助梳理提交全部关联证据,配合法庭庭审调查,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辅助法庭查清案件历史背景与事实细节,推动二审法院纠正一审事实认定错误。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 M 某全部诉讼请求,实现案件全胜,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 M 某承担。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原告主体适格,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但区政府已经按照当时政策完成补偿履职行为,评估程序符合当时实际情况,原告主张的高额投资损失、减产损失、技改增值效益损失以及利息,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撑,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政策历史遗留的行政补偿纠纷,对于同类政策性收回资产类行政案件具备参考价值。第一,行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自身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仅依靠单方制作材料,无法完成举证义务的,相应诉求不能得到司法支持。第二,针对历史政策背景下形成的补偿行为,司法审查应当兼顾当时的客观实际,不能完全套用当下程序标准去苛求多年前的行政操作。第三,企业被注销后,股东可以依法承接相关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但主张补偿应当立足于实际资产价值,预期增值收益一般不属于行政补偿的保护范围。第四,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作出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受托实施补偿工作的企业不属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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