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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公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律师出具法律建议书,终获不起诉!

发布者:潘嵩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2日 11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的当事人Z是一位沉默寡言的年轻人。因他涉嫌犯盗窃罪时还差几个月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所以我接受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他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通过与他积极沟通,我发现他平时虽然不爱讲话,但是在音乐方面比较有天赋,酷爱时下年轻人喜欢的说唱,有着音乐梦想,对未来有着美好的憧憬。2019年,他与朋友在KTV玩的时候,看到了别人的皮包,一时糊涂,将皮包盗走,并破解了微信、支付宝的密码,盗取了里面的钱款。后来发现自己酿成大错,立刻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现在,他早已后悔不已,希望能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结合案情及与他沟通了解的情况,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细描述了他现在的悔罪心态,他积极赔偿被害人且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的情况,以及他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事实。我的意见最终被检察院采纳,决定对Z不起诉,不追究Z任何刑事责任。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Z涉嫌盗窃罪,于20207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被不起诉人Z落实了法律援助;委托沈阳市XH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Z某到场;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83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Z伙同GC(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沈阳市和平区某俱乐部内,趁被害人L不备之机,由被不起诉人Z将被害人L的一个黑色皮尔卡丹牌手包盗走,包内有VIVOZ3型移动电话一部,现金约人民币300元,被盗手包、移动电话合计价值人民币1186元,之后,被不起诉人ZG将被盗移动电话的支付密码破译,从被害人L的微信零钱、支付宝以及绑定的银行卡内盗走人民币1889.40.

被不起诉人Z20191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不起诉人Z案发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和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同案GC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L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Z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九条,本院委托沈阳市沈XH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被不起诉人Z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被不起诉人Z年少无知,青春惜懂,法律意识淡薄,是需要社会关注和帮助的人,再犯风险程度为低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Z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被不起诉人Z与被害人L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Z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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