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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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否必须以劳动合同的订立为前提?

作者:王爱萍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5次举报


在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都是劳动法律法规适用的重要核心部分。如果没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呵呵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就不能够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对劳动者有倾斜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最低工资标准,不愿意承担劳动者的社保费用等,就故意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字面上的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那么有必要认识到: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必须以劳动合同存在为前提?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等合法权益是否就无法得到保障?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主体标准。即劳动关系的构成必须一方是单位,一方是自然人;用人单位必须要有用工资质,是在有关机关的审批或登记,经批准或登记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取得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享有用工权利。劳动者一是年龄要求,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二是自由度要求,劳动者应当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

    第二个标准,理论上叫做从属性标准。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保护,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保护的一种人身依附关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有晋升、参加社保,如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权利。

    在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中,劳动关系是最核心、最复杂的的关系,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极易发生争议,不能简单地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作为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标准。


王爱萍律师,2001年毕业于西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现执业于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执业的同时,系秦皇岛某大学副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3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