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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己方子女出具借条,子女离婚时,借条是否能约束己方子女配偶?

发布者:华域融和天行明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608人看过

  问题提出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时,主张该出资为借款的,或者是对子女方赠与,类似的纠纷今年来不断增加。

  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点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到司法解释三,到现在的婚姻编司法解释一,都是一致的。

  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己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婚姻编司法解释摈弃了司法解释三的该条规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 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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