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并不是一定要书面形式,也有其他形式。
1. 合同的形式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其他形式的合同:
例1:租房合同中,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约合同,但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没有提出不续约,承租人继续付房租,出租人继续收取房租。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没有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续约,但是以实际行为延长了合同租赁期,属于其他形式形成的合同,合同有效。
例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合同公证以后生效,但是双方在没有公证前就开始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这种情况下,双方并没有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合同修改为“无需公证合同生效”,但是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合同中“公证生效”的条件,属于其他形式形成的合同,新条款有效,原条款不再适用。
2. 其他形式的合同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双方都做出了必要的行为。如果仅合同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无动于衷,说明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不能因为一方的履行行为而认定合同成立。
第二,双方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主要义务。如果是次要义务,则合同不成立。
3. 会议纪要属于书面合同。《合同法》中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会议纪要没有被列入。根据会议纪要的协商一致性质,会议纪要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4.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在实践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的确认是以成立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确认的。
综上,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双方意思一致且有明确履行合同行为时,仍然可以认定为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