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全家七口人的唯一住房?用水记录可不是这么说的

发布者:张馨月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46人看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逃避执行

被执行人可谓花样倍出

“唯一住房”真的不能拍卖吗?

鹏法君只能对

有这种想法的被执行人说

接下来跟随鹏法君看看

这一起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布吉某小区房产一套。

 

异议人张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称

一、涉案房产是其家庭生活必须的唯一住房,目前由异议人夫妇、3个小孩及异议父母共7人居住,异议人的父母年事已高且无任何收入,3个小孩均在深圳读书。如涉案房产被拍卖,异议人及家人将流落街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异议人有扶养义务的老人、小孩名下并没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申请执行人未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异议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综上,法院处分涉案房产将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停止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

 

就异议人所提异议,申请执行人赵某答辩称

 

异议人提出异议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一家老小在涉案房产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据,且据申请执行人了解,涉案房产处于长期空置状态,请求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罗湖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由于涉案房产系异议人张某所有,且为银行的抵押房产,故法院对执行标的以查封、拍卖等方式进行处分,并无不当。异议人所提异议事项,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异议人张某的异议请求。

 

张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异议裁定,停止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其复议理由与异议理由相同。

 

审查结果

 

在本复议案件审查期间,经向涉案房产所在的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调查,涉案房产自2019年2月起至今,基本无用水记录。

 

市中级法院认为

 

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主张涉案房产为其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须的唯一住房不应处分,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扶养的家属实际居住于涉案房产中且涉案房产系唯一住房的相关证据,即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根据市中级法院依职权向涉案房产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调查发现,涉案房产长时期无用水记录,足可以认定涉案房产内并无人居住,即复议申请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并不实际居住在涉案房产内

 

综上,复议申请人主张涉案房产为其及家人唯一生活住房不应拍卖,无事实依据,就其复议请求,法院不予认可。遂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张某的复议申请,维持罗湖法院异议裁定。

 

 

法官评析

 

2005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常以其名下房产为其及家属生活必需住房为由请求法院不予处分。由于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就如何去认定涉案房产是否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住房,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直至2015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予以了明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上述三类情形,涉案房产不认定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住房不得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执行人通常以上述规定要求法院在拍卖款中给其扣除五到八年租金。但需强调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以生活必须的唯一住房为由,请求从拍卖款中给其扣除相应租金的,应提供其及家人在涉案房产实际居住,且其及家属名下无其他房产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仅仅随口主张,便要求法院从中给其扣除相应租金。

 

复议申请人在异议、复议过程中均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房产为其及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房,即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反而恰恰相反,根据法院调查发现,涉案房产长时期内无用水记录,足以认定涉案房产无人居住,即复议申请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并不实际居住在涉案房产内。故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

 

鹏法君在此提醒各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履行其所负义务。若滥用诉讼权利妨害执行,不仅其异议请求将被驳回,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供稿 | 执行监督处编辑 | 林思霞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