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22年5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某早餐店处从事厨房收整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在职期间接受被申请人日常管理和考核,与被申请人存在明确的事实劳动关系。
2022年12月26日上午9点,申请人称其在工作时摔倒,先送至当地医院确诊右侧股骨胫骨骨折,后转至老家安徽进行治疗。
现申请人要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333元。
被申请人辩称:对请求一,被申请人不认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请求二也不认可。申请人在职期间并没有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考核和指挥,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申请人在申请书事实中所述的受伤也与实际事实不符。
仲裁委意见
本委查明: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5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从事厨房收整工作,被申请人称系其经营者在同乡群中发布帮工信息,申请人看到信息后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自2022年5月6日起在被申请人从事厨房收整工作。申请人工作时间从凌晨零时三十分至下午二时三十分,其最后工作至2022年12月26日受伤,申请人称其工资标准为8000元/月。
申请人工作内容包括做水煎包、拌肉馅、蒸包子、盛稀饭、洗碗等,做水煎包的材料由经营者提供,水煎包的销售款也由经营者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对于申请人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申请人提供的劳动系被申请人主营业务,并收到被申请人经营者稳定性、持续性和周期性的转账,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故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5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333元的请求,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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