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查查明,丁X因与李X、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6年1月28日,本院裁定李X名下位于武汉市房屋(房产证号:湖2XX**)。2016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丁X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以4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等。
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X并未履行支付义务。2017年7月4日,丁X至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XX号立案执行。
2018年1月24日,本院作出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李X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XX房屋(房产证号:湖2XX**),案外人方X由此提出上述异议。
案外人方X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2014年7月15日,方X与李X签订一份《购房协议》,约定方X购买李X所属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XX号房屋,购买价52万元。双方还对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房屋交付、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方X依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李X亦交付了房屋。方X于2014年8月一直使用居住该房屋至今。
中止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XX房屋(房产证号:湖2014XX**)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