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诉被告夏XX、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武汉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XX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XX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5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在工地上按照指挥去拿一个叉车板,由于当天下雨,工地上泥巴很多,没有人告知该叉车板下是一个竖井,加之现场没有任何安全标识,原告过去时踩在一块木板上然后直接掉进竖井里,当场昏迷。随后送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椎体骨折、马尾综合征、皮肤感觉障碍等。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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