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楷俊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刘楷俊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知识产权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广东嘉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70845822点击查看

史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楷俊|时间:2021年01月05日|3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史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史XX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的6种假药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全站访问量

    20209

  • 昨日访问量

    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楷俊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