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楷俊|时间:2021年01月05日|3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史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史XX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X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的6种假药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