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楷俊|时间:2021年01月05日|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XX款项22400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元,由被告黄XX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陈XX自愿代为垫付,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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