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达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7日 19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我方胜诉,对方上诉二审失败,一审二审我方全程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涉案工程的保修期已届满,承包人光华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发包人XX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一审判决XX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并计付相应孳息,符合法律规定。XX公司上诉主张有权不支付光华公司剩余工程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并据此要求改判,与上述规定不符,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54元,由上诉人东莞市XX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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