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达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7日 18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452.95元(李XX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226.48元,由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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