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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赔偿在工地上干活受伤的农民工?

作者:马兰兰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38次举报


谁来赔偿在工地上干活受伤的农民工

 

案情简介:

  A公司将某项目发包于B公司,B公司又将该项目分包于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苏某某,苏某某雇农名工夏某某在工地上做工(B公司知晓),夏某某既没有与苏某某签订雇佣合同,也没有与B公司、  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天,夏某某因操作不慎导致从脚手架摔下,导致颈椎骨折及全身多处受伤,并住院2个多月,花费医药费5万余元。后经鉴定,夏某某所受之伤构成10级伤残。之后,夏某某要求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苏某某辩称应由B公司和A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则辩称由苏某某承担,A公司辩称与自己无关,持续一年之久,夏某某一直没有拿到赔偿款。

律师点评:

在建筑行业,违法转包、分包现象频繁发生,致使大多数农民工在受伤之后不知向谁主张赔偿。本案中,A公司是发包人,B公司是承包人,苏某某是分包人,夏某某受伤以后,究竟谁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本案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具体包括: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发包合同法律关系。A公司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将自己的项目工程发包于具有资质的B公司,且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发之间的发包合同合法有效。

2、B公司与苏某某之间的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建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苏某某没有施工资质,故而双方之间的分包合同因违反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合同无效不影响苏某某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

3、苏某某与夏某某之间的雇佣合同法律关系。夏某某在苏某某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劳动技能为苏某某提供劳务,并由苏某某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夏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雇主苏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B公司明知苏某某没有资质,仍将其分包,故应对夏某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是发包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夏某某的损害应由苏某某承担,且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不承担责任。不过,夏某某对本案事件的发生存有过错,依法也应承担责任。至于双方过错的划分,要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关于本案能否走工伤程序,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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