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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认账,庭上被打脸

作者:马兰兰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4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367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是朋友兼同事关系。2016年7月29日,陈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微信向余某借款3万元,余某当日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了陈某。2017年7月29日,陈某微信又向余某借款1万元。后,余某通过微信方式多次向陈某催收,但陈某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余某万般无奈之下,委托了本律师代理了本案。

    二、庭审现场

    陈某当庭承认了确实两次向余某借款,共计4万元,但辩称其在2018年3月27日归还了2万,2018年5月3日又归还了2万,双方的借贷关系因全面履行完毕而终止,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并提供了2018年3月27日、2018年5月3日的银行转账流水。

   三、庭审焦点

   陈某向余某支付的4万元是否属于归还的借款?陈某是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

    四、律师观点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被告抗辩已归还借款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原告仍应就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陈某在2018年3月27日向余某支付的2万元是案外人向余某购买货物并由陈某代收的定金,陈某在2018年5月3日向余某支付的2万元是案外人支付给余某并由陈某代收的房屋转让费。陈某两次在转账之前,均通过微信的方式向余某表明所转的款项是货物定金和房屋转让款。最为重要的是,2018年5月24日,余某再次通过微信向陈某催收借款,陈某回复“下周还”,当余某再次向陈某确认还款时间时 ,陈某再次表示协商还款时间和分期还款。当庭,律师提供了余某和陈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陈某看到该证据时,哑口无言,其谎言当场被拆穿。

    五、法院审判

    法院最终认定陈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因不具备关联性而不予以采纳,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判决陈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800元。

    六、办案总结

    本案的法律关系虽简单,但在双方存在其他资金往来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已归还借款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仍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律师以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最终被法院采纳。在此建议大家,转款的时候备注款项的性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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