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兰兰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892403343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恋爱期间,为对方支付的款项能否追回?

作者:马兰兰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2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申某和陈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在交往期间,申某代陈某向案外人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了1.8万元的借款。现两人已分手,申某想追回为陈某偿还的1.8万元借款。

    二、案件分析

    本案虽金额不大,但存有很多疑难点:1、李某的身份信息不明,从申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可知,只有李某的姓名和银行账号,然而申某和李某并不熟,无法获知李某的真实身份。

    2、本案申某代陈某偿还的1.8万元使得陈某的债务消灭,属赠与行为还是其他?

    3、如申某和陈某之间没有达成赠与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赠与,那么申某代偿的行为是否可以向陈某追偿?

   4、申某能否向案外人李某主张权利?

    三、律师分析

   本案有两种思路:1、 因申某的代偿行为,使陈某获利(陈某客观上消灭了1.8万元的债务)。如果陈某不能举证证明申某的行为是赠与行为,那么陈某构成不当得利,申某可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陈某偿还。

    2、申某可直接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案外人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之规定,若李某抗辩系其他法律关系,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李某当庭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申某马上撤诉,另案起诉陈某。

    听完笔者的分析后,申某最终决定委托了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笔者先后到银行和派出所调取到了李某的身份信息。因本案的标的小,笔者采取了第二种方式。

    四、法院判决

    李某抗辩是申某偿还其之前的借款,但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支持了申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最终调解结案,现本案已履行完毕。

    五、办案总结

    男女朋友交往期间发生的转账,类似520、1314、999等特殊金额的,法院倾向于认定为赠与。如果是其他大金额、而又没备注的,一半不会认定为赠与,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另一方返还。本案中笔者的第二种思路,只适用于小金额转账,慎用!


马兰兰律师 已认证
  • 执业6年
  • 18892403343
  • 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60分 (优于79.4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85.23%的律师)

版权所有:马兰兰律师IP属地:贵州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549 昨日访问量:1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