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兰兰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0日 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原告A公司系从事茶叶生产、加工、营销、科研为一体的茶叶实业公司,并依法享有第N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委托C公司在某网上销售其公司自行生产并带有第N号商标的茶叶产品。后,A公司委托律师进行了网页证据保全,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C公司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2、律师点评
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生产、委托他人销售的行为,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B公司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作为电商销售方,当庭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即下架上述产品,不再销售。
3、律师建议
生活中,部分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属于侵权行为,若不能提供产品来源,还会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除开线上侵权以外,线下侵权的行为也多,特别发生在食品和酒类产品上。因此,律师建议,销售商在进货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进货,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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