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了很多关于网络贷款的法律咨询,其中一个咨询者的姐姐被讨债的逼得走投无路,选择了一死了之。网贷的套路可谓是花样百出,但归根到底绝大多数都是诈骗、高利贷,所以笔者思之再三,希望以拙劣的文笔来揭露网贷背后的丑陋。
以下内容是根据数十次网贷咨询归纳汇总的网贷常见套路及相关法律解析。
一、我给网贷下个定义。
所谓“网贷”,笔者认为是通过网络进行沟通最后形成的一次“借贷”(之所以给借贷打上引号,是因为其本质不是单纯的借贷,更可能是一次犯罪)。
套路一:为了保证你能按时还钱,你需要给保证金哦。
“我们又不认识你,你不交保证金万一不还钱怎么办?”这个看似合理的说辞,其实就是套路的开始。
1、在笔者接触的咨询中,有10个以上提到了保证金,其中约3分之1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保证金的。而他们的保证金通常都是有去无回,也就是被骗。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被骗金额需要至少达到数额较大才做为刑事案件处理,那么数额较大是多少呢?各地标准不一,以笔者所在的广西为例是3000元以上。
那么骗子通常只骗你几百或一千多,因此你去公安报案,警察叔叔只会说,这个金额太小,不构成犯罪,我们不会作为案件处理。
2、从借款金额中预先扣除“保证金”,但仍以未扣除前的金额作为本金要求还款付息。虽然我国法律只规定了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作为本金,但并未明确扣除“保证金”因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出于法律原则和公平而言,扣除保证金也应当以实际出借金额作为本金。为何?因为借贷本就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钱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虽然法律允许合同中约定“保证金”,但以金钱作为金钱的保证这本就有违常理,且与借贷合同订立的初衷相悖。因此笔者主张仍以实际到手金额作为本金。
套路二:除了利息,你还要承担违约金。
此处所谓的“利息”其本质已经是高利贷了,通常是5分或更高,而违约金通常也是以日计算。而不懂法的债务人则认为,我都签了合同了,我只能老老实实的给,直到内裤都当掉。
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早已对此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简单的说就是不管你是哪种金、哪种利息,总共不得超过年息24%。
套路三:限你XX日还钱,否则就报警/去法院起诉你了/发律师函给你了。
首先,双方是借贷关系,而债务人多数是自身经济状况恶化,加之高额利息及所谓的“违约金”已经将身上最后的现金给了网贷,有的甚至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从另一家网贷借钱来还上一家的利息。但从根本上而言,债务人没有骗取财物的动机,因此通常并不构成诈骗类犯罪。也就是说,双方仅是民间借贷关系,即便报警,警察也不会作为案件处理。所以,声称报警,只是逼债务人就范的一个手段。
其次,债权人能不能去法院起诉或是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呢?答案当然是可以,自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笔者接触到的咨询中,所谓的“起诉”或“律师函”均系伪造。
举个例子:某咨询者出示的短信(也有的是传票)中写有:某贷诉你借贷纠纷一案,案号XX,现本院已经受理,请联系某法官尽快协商还款事宜。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乍一看,像模像样,有案由,有案号,有主办法官,落款是法院。但是真正懂法的人一看便知是假的。
法院确实可以组织双方调解,但法官不会主动让当事人来协商还款,因为案子还没审呢,欠多少钱、要不要还、还多少、利息是多少都还没确定呢,法官怎么和债务人协商?并且,一般的民间借贷都是基础法院审理的,除非数额高达上千万,而网贷通常不超过10万,管辖法院的问题也漏了陷。更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落款所说的法院。
第三,为了显得逼真,网贷会伪造一下文件,如传票、拘留通知书、律师函。
伪造国家机关文书的责任我们不在这里讨论。但接到此类文书后,应该先核实真伪,例如在地图上查一查有没有这个法院、公安局或律师事务所。如果有,在根据地图上预留的电话打过去问问有没有这个某某法官、某某警察、某某律师。必要时上门面谈核实。
当然,网贷还会伴有通讯录轰炸、P图侮辱、电话威胁等诸多民间手段,这实际上便是高利贷催收的常见手段,建议留存相应证据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在此不再赘述。